购买宅基地 过户时发现许可证早已被挂失作废

时间:2017-05-29 20:51:06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导读:张某购买罗某的宅基地,交付了购地款,双方签订了合同。罗某仅交付了建设用地许可证,一直未将宅基地交给对方使用,张某的妻子李某拿着建设用地许可证到国土资源局办理过户手续时发现该证早已被挂失登报作废。购买宅基地,过户时发现许可证早已被挂失作废?请看下文案例。

案情简介:购买宅基地

2011年1月21日经中介人钟某介绍,罗某与张某谈妥,以71000元价格,罗某转让登记黄某位于石岭镇石岭街宅基地(东至叶树营屋巷1米,西至9米路、南至9米路,北至林国东屋巷2米)给张某,当日张某支付51000元,尚欠20000元,定于2011年农历正月底交清。并且约定当日张某对该地块有使用权。张某于2011年8月病故,原告李某作为张某妻子,于2012年6月30日支付张某生前尚欠的购地款20000元及逾期利息5000元给被告罗某,被告罗某将登记“黄某”的廉国土[1992]用地字第***号的建设用地许可证交付给原告李某,但被告罗某一直没有交付地皮给原告使用。原告李某持该建设用地许可证到廉江市国土资源局办理过户手续时,才知黄某将该证挂失登报作废。因此,双方产生纠纷。原告于2015年10月19日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人民币76000元及支付利息(其中51000从2011年1月21日起计、25000元从2012年6月30日起计至清偿债务完毕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

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原告款项76000元并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是缔约过失责任纠纷,其焦点问题是被告罗某出卖登记黄某所有的宅基地是否构成缔约过失。

被告罗某故意隐瞒宅基地是他人财产的事实,与张某签订买卖合同,先后收取原告方人民币71000元及利息5000元,共76000元,对造成该买卖合同无效双方存在过错。依照法律规定,被告罗某应退还宅基地款76000元给原告,对造成原告方利息损失,被告罗某应从出具收据当天起至返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即从2011年1月21日起,按本金51000元;2012年6月30日起,按本金25000元,均计至履行清本债务之日止,按银行存款利率计)。

对原告主张支付给被告罗某的利息确认问题。被告罗某与张某约定尚欠的20000元,定于2011年的农历正月底前交清,因张某没有按双方约定时间付款,张某死后,由其妻子李某2012年6月30日支付了欠款20000元并支付利息5000元。对此,有中介人钟某出具证明证实,被告罗某对钟某的《证明》亦没有异议,本院应予确认。

律师说法:过户时发现许可证早已被挂失作废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本条规定的是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一方对因违背依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使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应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罗某故意隐瞒宅基地是他人财产的事实,对造成该买卖合同无效存在过错,给原告方造成了损失,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应对原告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以上就是关于“购买宅基地 过户时发现许可证早已被挂失作废”的案例介绍,在这里要提醒大家,从事交易准备活动的人们,要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谈判,否则可能会因为自己的过失要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如果出现纠纷,最好咨询专业律师,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执业机构: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广东 广州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合同纠纷 债权债务 刑事辩护 常年顾问

咨询法律问题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咨询框太小,放大点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张美玲律师 > 张美玲律师文集查看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