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单方面在卖房协议签字 如何认定合同效力

时间:2017-06-05 20:14:20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导读:冉某购买陈某、刘某夫妇的房屋,双方签订了转让协议,但协议中只有妻子刘某的签名。因未办理过户手续,冉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合同效力。妻子单方面在卖房协议签字,如何认定合同效力?请看下文案例。

案情简介:妻子单方面在卖房协议签字

被告陈某与刘某系夫妻关系。2002年3月22日,陈某、刘某从原铜梁县旧县供销合作社处购得商业用房一套。2003年4月3日,陈某、刘某为甲方,冉某为乙方,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书》,载明:“经甲乙双方自愿协商,甲方将从供销社新买一幢为139.35m2房屋卖给乙方,特协议如下:1、供销新卖房的所有平方139.35m2全部卖给乙方。2、卖房价格为18000.0元壹万捌仟元正,现金支付。卖房后所有的一切手续交给乙方,今后一切费用由乙方自行负责。3、从2003年4月3日后签字之日起生效。协议一事二份,各执一份。”刘某作为甲方在协议上签字,陈某未签字,冉某作为乙方在协议上签字。

签字当天冉某将购房款18000元交给刘某,刘某出具收条一张。后刘某将该房屋的房产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陈某向原铜梁县供销社购买房屋时的购房款收据原件,陈某和刘某的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交付给冉某,并将该房屋交付给冉某,冉某从2003年4月至2012年10月一直管理、使用该房屋。该房屋现已被拆迁。因冉某与陈某、刘某至今未办理该房屋的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现冉某起诉来院要求确认其与刘某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书》合法有效。

法院判决:合同有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冉某与刘某签订《房屋转让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该协议内容不具有法律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故该协议系有效合同,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冉某在与刘某买卖该房屋时,虽明知该房屋的共有权人系刘某和陈某二人,但在签订《房屋转让协议》时,陈某与刘某夫妻关系正常,陈某因在外地打工确不具备签协议的现实条件,刘某签字后向冉某交付了该房屋的产权证、土地证及买房收据原件,结婚证、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手续并交付了房屋,冉某向刘某支付了全部房屋对价,对冉某而言,其有理由相信刘某出卖房屋的行为是陈某和刘某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刘某是可以代理陈某出卖该套房屋的,刘某签字的行为代表了其本人及其丈夫陈某对《房屋转让协议》内容的认可。故冉某要求确认其与刘某、陈某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合法有效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合同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本案中,原告冉某与被告陈某、刘某签订的合同不具有《合同法》五十二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属于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故合法有效。关于陈某未在《房屋转让协议》中签字,因原告冉某已收到被告刘某交付的相关证件及交付的房屋,加之被告陈某在协议签订时在外地打工,不具备签字的客观条件,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原告冉某有理由相信被告刘某有卖房的代理权,故刘某在转让协议中的签字有效。

以上就是关于“妻子单方面在卖房协议签字 如何认定合同效力”的案例介绍,在这里要提醒大家,转让共有财产时最好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如果出现纠纷,最好咨询专业律师,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执业机构: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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