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06-14 23:08:06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导读:2013年,因需资金周转,蔡某、梁某及某房地产公司向个人李某借款。某包装公司、某装饰公司在借款合同的担保方处签名、盖章。因到期未归还借款,李某将借款方及作为担保方的二公司诉至法院。未约定保证方式,二公司承担何种责任?请看下文案例。
案情简介:未约定保证方式
2013年11月27日,蔡某、梁某、某房地产公司因临时周转,向李某借款7000000元;约定借款期从2013年11月27日至2013年12月11日止;无约定利息;若蔡某、梁某、某房地产公司未按期归还借款,应按借款余额每日千分之五计算违约金给李某等。李某在借款合同甲方(贷款人),蔡某、梁某、某房地产公司在借款合同乙方(借款人),某包装公司、某灯饰公司在借款合同丙方(担保方)签名、盖章。当日,李某通过中国银行以转帐方式将5000000元转入蔡某帐户上;11月29日,李某通过中国银行以转帐方式将2000000元转入蔡某帐户上。2014年1月15日,蔡某向李某借款500000元、400000元;无约定借款期、无约定利息、无约定违约金;蔡某在当日的收据签名。2014年2月28日,蔡某向李某借款920000元;无约定借款期、无约定利息、无约定违约金;蔡某在当日的收据签名。对于借款1820000元,李某称分两次以现金方式支付给蔡某,蔡某称该借款实际上并无发生,只是确认利息的单据。后蔡某、梁某、某房地产公司没有还款付息,经李某追讨无果,为此,李某诉至法院,致酿成纠纷。
法院判决: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蔡某、梁某、某房地产公司向李某借款700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李某请求某包装公司、某灯饰公司承担连带责任问题,某包装公司、某灯饰公司在借款合同丙方明确为担保方并盖章,故某包装公司、某灯饰公司应当对蔡某、梁某、某房地产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院对李某该请求予以支持。蔡某、梁某、某房地产公司、某包装公司、某灯饰公司拖欠李某借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理应承担违约责任。李某要求蔡某、梁某、某房地产公司、某包装公司、某灯饰公司支付违约金,虽双方当事人已书面约定未按期归还借款的按每日5‰支付违约金,但蔡某、梁某、某房地产公司、某包装公司、某灯饰公司认为该约定过高,本院对此予以采纳并酌情调整,李某要求蔡某、梁某、某房地产公司、某包装公司、某灯饰公司清偿借款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
律师说法:二公司承担何种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本案中,蔡某、梁某、某房地产公司与李某之间的借款合同属于各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某包装公司、某灯饰公司在借款合同的担保方处签字,未约定担保方式,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故某包装公司、某灯饰公司应当对蔡某、梁某、某房地产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以上就是关于“未约定保证方式 二公司承担何种责任”的案例介绍,在这里要提醒大家,公司为借款作担保时最好书面规定担保方式。如果出现纠纷,最好咨询专业律师,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