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贸易惹纠纷 造成损失如何赔偿

时间:2017-06-21 11:36:55  作者:张美玲律师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导读:2012年,某粮油有限公司与新西兰某林业有限公司签订木材购销合同,后又与某贸易有限公司签订了木材转卖合同,但某林业有限公司迟迟不按照合同供应木材,致使某粮油有限公司无法依约向某贸易有限公司供货。跨国贸易惹纠纷,造成损失如何赔偿?请看下文案例。

案情简介:跨国贸易惹纠纷

2012年11月9日原告某粮油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林业有限公司以传真方式就采购原木事宜达成木材贸易合同。合同编号为PFP-2424。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供应原木32000方,产地为新西兰,交付CFR,交货点为中国岚山港,价款为USD4,284,000,交货期2012年12月,付款条件为不可撤销信用证。

2012年11月15日,原告即按被告信用指示自中国银行开立被告为受益人的金额USD4,284,000的不可撤销信用证。原告开立信用证产生的开证费用44870.41元。

2012年12月1日,被告向原告发送电子邮件称,被告于11月5日发出合同,但在装船前2天没收到信用证,不得不对本合同另行安排。为维持与原告合作,可安排原合同一半的数量在明年元月中旬装运,但价格必须按元月份价格。

2012年11月20日,原告与第三方某贸易有限公司签订木材购销合同,就从新西兰进口辐射松木材达成协议。合同金额为29,586,000.00元,原告应于2012年12月底前交货,并且第三方收取定金6,000,000元。

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一、判令被告赔偿原告预期利润损失2,811,000元及利息,二、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第三方违约金损失6,000,000元及利息,三、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开立不可撤销信用证而导致的原告损失44,870.41元及利息。

法院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2012年11月9日,原告与被告以传真方式就采购原木事宜达成合同,原告依约开立信用证。2012年12月1日,被告向原告发送电子邮件称,为维持与原告合作,可安排原合同一半的数量在明年元月中旬装运,但价格必须按元月份价格。此后,被告并未履行本合同。上述事实和证据表明,被告已构成根本违约。因此,被告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012年11月20日,原告与第三方某贸易有限公司签订木材购销合同,就从新西兰进口辐射松木材达成协议。合同金额为29,586,000.00元,并付定金6,000,000元。根据原告与第三方已签订木材转卖合同,预期利润为2811000元。原告开立信用证产生的开证费用损失44,870.41元。上述损失皆为被告违约而给原告造成的损失,被告应予赔偿。原告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律师说法:造成损失如何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本案中,原告某粮油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林业有限公司签订的木材贸易合同系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某林业公司未依约履行合同向原告某粮油有限公司提供木材,且致使原告某粮油有限公司无法依约履行其与第三人某贸易有限公司签订的木材转卖合同,给原告某粮油公司造成损失。按照上述法律规定,被告某林业公司应对原告某粮油公司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就是关于“跨国贸易惹纠纷 造成损失如何赔偿”的案例介绍,在这里要提醒大家,合同当事人要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如果出现纠纷,最好咨询专业律师,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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