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评说: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是否发生法律效力?

时间:2017-06-29 10:55:09    文章分类:办案心得

律师评说: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是否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

2015年2月,邓某向李某借款3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内年息20%,借款期限为1年。借款期限届满,邓某除偿还部分利息外,未偿还全部本金。

2016年3月,债权人李某和第三人梁某签订《关于转让李某对邓某享有的债权协议》(简称“债权转让协议”),未通知邓某。随后,李某移居国外,无法联系。债权受让人梁某持有李某签名的《债权转让协议》向邓某主张权利,要求邓某向梁某偿还其向李某的借款。邓某以对该债权转让不知情为由,拒不履行。

同年7月,债权受让人梁某向法院起诉。邓某以《合同法》第八十条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为由抗辩。法院认为,债权转让未通知邓某,对邓某不发生法律效力,梁某的诉求未获法院支持。

张美玲律师观点:

法律赋予债权人转让债权的权利,债权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和公共利益的基础上处分自己的权利。

本案中,债权转让合同是确立债权转让人李某和债权受让人梁某之间权利义务法律关系的合同,对于债权转让人李某和债权受让人梁某而言,债权转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但是,由于债权人李某和债务人邓某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债权人李某的转让权利的行为会给债务人邓某的履行造成一定的影响。因此,法律在赋予债权人李某转让债权权利的时,需通知债务人邓某,否则,该债权债务转让行为,对债务人邓某不发生法律效力。

具体在本案中,原债权人李某负有通知债务人邓某的义务,但李某未履行其义务。如《债权转让协议》签订后,债权受让人梁某通知债务人邓某,得到原债务人李某的认可,则可认为李某已履行通知义务,该债权转让对邓某发生效力。

执业机构: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广东 广州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合同纠纷 债权债务 刑事辩护 常年顾问

咨询法律问题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咨询框太小,放大点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张美玲律师 > 张美玲律师文集查看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