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小三”签订三千万“包养协议”,是否有法律效力?

时间:2017-07-04 09:23:24    文章分类:办案心得

案例:

现年五十多岁的老王,经过与妻子吴环二十多年打拼,凭着过人的商业头脑,积累了过亿身家,是某市的成功企业家。一家人在国内多个城市购置了房产,生意遍布多个城市,可谓事业有成,家庭美满。

“男人有钱就变坏”这句话,用在老王身上很恰当。2011年,老王公司来了个刚从大学毕业的助理琪琪,琪琪年轻貌美活力十足,对事业有成的老板老王很是崇拜,一来二往,老王抵不住诱惑,趁着妻子吴环出国陪孩子读书期间,老王给琪琪租了个高档公寓,把琪琪包养起来。

吴环为了孩子经常国内国外两地飞,老王包养小三的事,吴环竟没发现。

不久,琪琪怀孕了,老王很是欣喜,请来保姆照顾琪琪,琪琪顺利生下女儿小雨点。琪琪以母女需要保障为由,要求老王为其购置房产,老王遂在隔壁城市花重金数百万购下一套复式别墅,登记在琪琪名下。但琪琪仍不满足,要求老王支付三千万“抚养费”,否则把事情闹开,让大家都知道老王包养小三。

老王无奈,只好和琪琪签订三千万的“抚养费协议”,约定签订当日支付一千万,一年后支付剩余两千万。琪琪如愿得到前期一千万的“抚养费”。

一年后,到了支付剩余两千万抚养费的时间,天有不测风云,商场如战场,老王经验的公司遭遇重创,拿不出两千万抚养费。琪琪觉得后续的两千万很可能拿不到手,于是加紧追逼老王,威胁要告诉老王的妻子吴环。

老王被逼急了,在律师的建议下,把琪琪告上法庭,请求确认签订的“抚养费协议”无效,要求琪琪返还一千万的“抚养费”。

法院受理后,追加老王妻子吴环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庭审中,琪琪提出,三千万的“抚养费协议”是老王自愿签订的,不仅不同意退还,并且主张要求老王履行协议,支付剩余两千万抚养费。

老王提出,琪琪并未将款项用于抚养小雨点,而是花费在其与新结识的男朋友身上。

审理期间,吴环与老王协议离婚,老王每月支付未成年的婚生儿子三千每月的抚养费。

与此同时,老王因公司经营不善,被多家企业起诉要求偿还款项,并有部分案件已进入执行阶段,金额达千万。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婚姻受法律保护,婚外性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不过,非婚生子女同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本案中涉及的抚养费协议,虽约定是以抚养费名义支付,但约定的金额远远超过抚养子女所需的合理数额。老王单独处理巨额夫妻共同财产,损害了合法婚姻配偶的财产权益,也有违公序良俗,且该协议有可能损害案外人第三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法院对抚养费协议的合法性不予认定。

法院判决:老王每月支付三千元抚养费到孩子18岁,一次性支付共计五十四万元;被告琪琪返还老王一千万元,扣除老王应当支付的五十四万元抚养费后,应当实际返还九百四十六万元给老王。

张美玲律师观点:

老王与琪琪签订的三千万“抚养费协议”或“包养协议”,是否受到法律的保护?

首先,老王单独处置了夫妻共同财产,损害了吴环的合法利益,以及可能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该协议属“无效合同”。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其次,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第一点,无效合同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及不发生履行效力。一般合同一旦依法成立,就具有法律拘束力,但是无效合同由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即使其成立,也不具有法律拘束力。

第二点,无效合同是自始无效的。所谓自始无效,就是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以后也不会转化为有效合同。由于无效合同从本质上违反了法律规定,因此,国家不承认此类合同的效力。对于已经履行的,应当通过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方式使当事人的财产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

因此,琪琪通过“无效合同”取得的一千万元,应返还给老王。故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执业机构: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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