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中标不退还保证金 能否将总公司作为被告

时间:2017-07-11 15:25:58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导读:2012年,某装备集团有限公司参加某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招标会,交付了70余万元投标保证金。招标文件明确写明未中标的投标方投标保证金在发出未中标通知后45天内无息返还。后某装备集团有限公司的一份合同中标,一份未中标,某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却未退还保证金。未中标不退还保证金,能否将总公司作为被告?请看下文案例。

 

案情简介:未中标不退还保证金

2012年11月20日,被告某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就“4000t/d熟料水泥生产线工程设备”进行招标并向原告某装备集团有限公司发出邀请,投标有效期为开标后60天,招标文件明确写明未中标的投标方投标保证金在发出未中标通知后45天内无息返还。原告某装备集团有限公司参加了该投标,并于2012年12月10日开标前缴纳投标保证金790000元。2013年1月,原告知晓两份合同中标,一份未中标,但被告某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一直未退还原告投标保证金。

原告曾在2014年发函要求被告返还投标保证金。被告某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系被告某重工集团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原告将某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和某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一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返还投标保证金790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法院判决:被告退还投标保证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分公司之间的招标投标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缴纳了投标保证金,开标后,被告分公司理应将投标保证金退回,现原告要求给付,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原告的起诉超过诉讼时效,原告在2013年才知道未中标,并还在2014年向被告发函催要返还投标保证金,故原告的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对被告的辩称,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分公司作为一个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对其在经营中产生的民事责任,如有偿付能力的,应由其承担;如无偿付能力的,应由企业法人即被告某重工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律师说法:能否将总公司作为被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本案中,原告某装备集团有限公司参加某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的设备招标会,交付了70余万元投标保证金,招标文件明确写明未中标的投标方投标保证金在发出未中标通知后45天内无息返还。由于原告某装备集团有限公司一份合同中标,一份未中标,合同中约定的退还保证金的条件已经成就,故某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应将原告交纳的投标保证金退还原告。但某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如有偿付能力的,其对在经营中产生的民事责任应自己承担;如无偿付能力的,应由企业法人即被告某重工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以上就是关于“未中标不退还保证金 能否将总公司作为被告”的案例介绍,在这里要提醒大家,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出现纠纷,最好咨询专业律师,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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