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两次劳动合同后,单位是否必须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时间:2017-07-11 17:35:52    文章分类:办案心得

签订两次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是否必须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近日,顾问单位的人力资源部向笔者咨询这样的问题,顾问单位的一名员工,此前双方曾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现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即将到期,用人单位不愿再与劳动者继续签订第三份劳动合同,劳动者则认为,双方已经签订了两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必须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相关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张美玲律师分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续签劳动合同的,应理解为双方都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前提下。

根据法条前后文意思,应当是指前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后,再次决定续订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用人单位不愿意再次“续订劳动合同的”,则双方劳动合同终止,不存在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问题。否则,对于一般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与其签订了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便可能不敢续签,因为如果只要连续订立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显然不是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本意。

综上,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有权决定是否续签第三次劳动合同,如双方均同意订立第三次劳动合同,则除劳动者提出外,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决定不再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应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执业机构: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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