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07-13 09:12:27 文章分类:办案心得
律师提醒,购买“学区房”要写进合同
案件基本情况
段小姐为了孩子入读重点学校,通过中介公司,以高出同地区均价15%的价格买入一套“学区房”。购房时,段小姐特意询问了该房屋是否属于附近某重点小学的学区房,中介公司业务员从网上给段小姐找了以为该重点小学的招生简章作为宣传材料,以表明该房子属于附近重点小学的学区房。段小姐基于此,对该房屋系“学区房”深信不疑,遂以高价购买该房屋。
购房后才得知,该房子并不属于段小姐心仪的重点小学的划片,该房屋与真正的学区房一墙之隔。
为此,段小姐诉至法院,要求中介公司赔偿高于该地段非学区房的房屋差价损失,并退还服务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未约定任何关于该房屋系“学区房”的条款,对段小姐主张的差价损失不予支持,中介公司未尽到谨慎审查职责,应退还中介费。
张美玲律师认为:
在上述案例中,段小姐基于购买“学区房”的特殊目的购入该房屋,但未在合同中约定相关条款,以致在购买“学区房”的特殊目的落空时,难以主张其损失。根据《合同法》等的相关规定,律师建议,以购买“学区房”为主要目的的购房者,一来应提前向学校或有关教育部门核实相关的入学政策,二来应将购买“学区房”这一特殊购房目的写进合同,并约定相应的违约条款,如出现购买“学区房”的目的不能实现,购房者可主张解除购房合同或主张相应的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