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竞拍 佣金惹纠纷

时间:2017-07-22 14:59:03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导读:2014年,胡某参加某拍卖有限公司组织的拍卖活动,竞拍成功了一套房产。并于当日签订了《拍卖成交确认书》,明确成交拍卖标的、价款及佣金金额73200元。后胡某诉至法院称,对佣金的计算有异议,佣金应为四万余元而非七万余元。参加竞拍 佣金惹纠纷?请看下文案例。

案情简介:参加竞拍

被告某拍卖公司受委托对某地房产进行公开拍卖。2014年8月12日,被告发布拍卖公告及拍卖须知。同月22日,原告胡某报名参加竞买,并在费用负担及手续办理情况告知书上签字。该告知书第二条第三点记载:“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须向本公司缴纳拍卖成交价(50万收5%,50万-200万收3%,200万-500万收2%)的佣金。”同时,该告知书以加粗字体载明:“竞买人对上述告知事项已仔细阅读,词语含义也已清晰理解,认可该标的物现状(包括瑕疵),并愿意承担告知书中述明的应由买受人承担的全部义务。竞买成功后,愿意按约定支付拍卖标的的成交款和佣金。”同日,原告向被告交款报名费100元,并签订《竞买协议》。2014年8月27日,原告在被告举办的拍卖会上,经公开竞价以总价216万元成交上述拍卖房产。当日,原、被告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明确成交拍卖标的、价款及佣金金额73200元。次月1日,原告按约向被告交付拍卖佣金。之后,原告在缴清全部成交款后依法获得拍卖房产的所有权。但原告胡某认为,应以拍卖成交价按比例分段计收拍卖佣金,拍卖的佣金费用应为216万乘以2%的比例,即4.32万元,遂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受法律保护。被告某拍卖公司按照拍卖程序组织原告参与竞拍,并在拍卖须知、费用负担及手续办理情况告知书中明确约定了拍卖佣金的计收方式,原告亦明确表明对告知事项已仔细阅读,清晰理解,愿意承担全部义务。据此,原告作为竞买人应当知道其应承担的拍卖佣金的金额。此后,原、被告就拍卖标的达成合意并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该拍卖成交确认书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原告按照拍卖成交确认书明确记载的佣金金额向被告支付拍卖佣金,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原告主张对拍卖成交确认书存在重大误解,缺乏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以拍卖成交价按比例分段计收拍卖佣金,显失公平,但上述拍卖佣金的计算方式并未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且符合拍卖行业的经营惯例,故原告的上述主张本院均不予采信。

律师说法:佣金惹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本案中,被告某拍卖公司在拍卖前已通过各种文件明确约定了拍卖佣金的计收方式,原告胡某亦称对告知事项已仔细阅读,愿意承担全部义务。另外,原告胡某、被告某拍卖有限公司签订了《拍卖成交确认书》,其中对佣金金额73200元作出了明确。该确认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为合法有效,原告胡某有义务按照《拍卖成交确认书》明确记载的佣金金额向被告支付拍卖佣金。

以上就是关于“参加竞拍 佣金惹纠纷”的案例介绍,在这里要提醒大家,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如果出现纠纷,最好咨询专业律师,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执业机构: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广东 广州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合同纠纷 债权债务 刑事辩护 常年顾问

咨询法律问题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咨询框太小,放大点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张美玲律师 > 张美玲律师文集查看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