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07-27 13:47:21 文章分类:办案心得
劳动者拒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怎么办?
用人单位咨询:我公司通过人才市场招聘劳动者程某入职,程某入职后,我公司HR曾多次要求程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程某却总以种种理由推诿。近日,程某在我公司工作近一年,突然无故离职,并要求我公司支付11个月的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请问律师,遇到程某这样的劳动者,公司应该如何处理?
张美玲律师观点:
面对员工拒签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应当区别对待。
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根据上述规定,用人单位应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如劳动者拒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保留通知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证据,并给予劳动者最后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期限,告知如逾期仍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则解除劳动关系。
2、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的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根据上述规定,如劳动者经用工一个月仍拒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解除与其之间的劳动关系。
3、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如建立劳动关系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的,用人单位仍应通知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拒签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保留证据,并应马上解聘,并承担自建立劳动关系一个月起至解除劳动关系时的双倍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