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未经通知减资 债权人如何维护自身权利

时间:2017-08-05 10:22:52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导读:某涂料公司是经法院判决确定的某公司的债权人。陈某剑、陈某芳是某公司的股东,在未通知某涂料公司的情况下,通过股东会决议对某公司减资20万元。公司未经通知减资 债权人如何维护自身权利?请看下文案例。

案情简介:公司未经通知减资

原告某涂料有限公司曾与本案第三人某公司因《经销代理协议》诉至法院,请求第三人某公司支付货款。后法院支持原告诉请,判令第三人某公司支付原告货款524,990元及相应利息等。原告于2012年11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额为536,477.90元。至今,原告未收到分文执行款,法院已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两被告陈某剑、陈某芳在上述案件诉讼期间为第三人某公司股东,且被告陈某剑为第三人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4年5月13日,两被告在未通知原告,仅在《某地日报》上发布减资公告的情况下,将第三人某公司的注册资本从50万元减资为30万元。2014年5月22日,第三人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陈某剑变更为杨东升。同日,被告陈某剑、陈某芳的股权转让给杨东升和陈有元。原告认为,两被告在明知对原告负债的情况下,未通知原告擅自决定对第三人减资,危及原告债权的实现,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陈某剑、陈某芳在20万元的范围内对第三人所负原告之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被告对债务承担连带补充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第三人某公司欠原告某涂料有限公司货款524,990元及利息的事实,已由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予以认定,现被告陈某剑以原告供应的油漆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提出抗辩不足以对抗生效裁判文书所确认的事实,故本院对于被告陈某剑关于油漆存在质量问题的抗辩意见不予采信。被告陈某剑、陈某芳作为某公司股东,在公司减资过程中,明知原告系其经营的第三人某公司的债权人,却未依法采用合理、有效的方式就减资事项通知原告,仅在《某地日报》上发布减资公告,程序上有瑕疵,使原告无从得知其减资情况,丧失了在某公司减资前要求其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的权利,损害了原告的利益。因公司注册资本是公司对外清偿债务的责任财产,被告陈某剑、陈某芳作为某公司股东作出的股东会决议,主观上存在过错,客观上降低了某公司偿债能力,故陈某剑、陈某芳作出的减资决议产生和股东抽逃出资一致的法律后果,应对某公司不能清偿部分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至于责任范围,应以陈某剑、陈某芳各自减资的金额范围为限,即陈某剑在减资12万元、陈某芳在减资8万元范围内对某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由于陈某剑、陈某芳在作出减资决议时存在主观恶意,且相互协助,故彼此之间应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说法:债权人如何维护自身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本案中,被告陈某剑、陈某芳在未通知原告某涂料有限公司的情况下,对某公司减资20万元,危及原告债权的实现,侵害了原告作为某公司的债权人享有的合法权益。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应对某公司对某涂料有限公司的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连带补充赔偿责任。

以上就是关于“公司未经通知减资 债权人如何维护自身权利”的案例介绍,在这里要提醒大家,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如果出现纠纷,最好咨询专业律师,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执业机构: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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