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08-17 09:12:31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导读:2014年,孙某在未征得郝某同意的情况下,以郝某的名义认购了由某房地产公司开发建设的房屋一套,支付定金10000元,双方签订了认购合同。后孙某陆续支付了九万余元的购房款。以他人名义认购房屋,能否要求返还购房款?请看下文案例。
案情简介:以他人名义认购房屋
2014年6月15日,原告孙某未征得第三人郝某同意的情况下,以第三人的名义与被告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认购书》,约定:买受人郝某自愿认购被告开发的一套房屋,建筑面积123.83平方米,总金额980458元;买受人签订认购书时支付10000元作为定金,定金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自动转入房款;2014年6月4日前支付首期房款390458元,同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余款580000元由银行提供按揭贷款;买受人必须按约定的付款方式和期限内到销售中心支付首期款及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否则视为放弃购买该房屋,所付款项不予退还,被告无须通知买受人,可另行销售该房屋;签署认购书后不更名、不增减名和换房,若不能按照认购书姓名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则视为买受人违约,买受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等。原告在该认购书上签署了第三人郝某的名字,并向被告支付了86320元,被告开具了86320元部分首期款《收据》。原告签订认购书前,以第三人的名义向被告预付了20000元,被告于2015年1月28日开具了《收据》。原告孙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解除《认购书》;2、被告返还原告支付的106320元。
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退还购房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以第三人名义与被告经自愿协商签订的《认购书》,系原、被告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同合法有效。但原告签订该认购书未经第三人同意,事后又未取得第三人追认,该认购书对第三人不发生约束力,造成认购书无法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应当由原告承担。被告已按约定通知原告解除认购书,现原、被告均一致同意解除该认购书,本院不持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原告作为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义务,无权要求返还定金10000元,但剩余购房款96320元被告应予以退还,原告主张超过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能否要求返还购房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原告孙某在未经第三人郝某同意的情况下以第三人郝某名义与被告签订的《认购书》,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为合法有效。但孙某签订该《认购书》,事后未取得第三人郝某追认,故该认购书对郝某不发生效力,孙某应承担无法继续履行《认购书》的违约责任。
以上就是关于“以他人名义认购房屋 能否要求返还购房款”的案例介绍,在这里要提醒大家,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如果出现纠纷,最好咨询专业律师,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