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08-21 15:06:29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导读:2012年8月29日,白某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认筹协议书》,约定白某购买某房地产公司开发项目的一套房产,但是该项目一直未完工,并因债务纠纷已经被法院依法拍卖。认筹房屋被拍卖,如何维权?请看下文案例。
案情简介:认筹房屋被拍卖
2012年8月29日,认筹方(以下简称乙方)白某与开发商(以下简称甲方)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某某认筹协议书》(以下简称认筹协议书)。认筹协议书主要内容为:一、乙方有意购买甲方开发的某某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并在了解本协议之所有条款后签署本协议书。二、此协议书作为乙方未来购买该项目时享受选房的权利及优惠的凭证,因此需缴纳诚意金方能签署,诚意金在购买该项目时自动转换为购买定金,同时享受约定的优惠。三、乙方缴纳认筹诚意金为人民币5万元。…五、本协议书按照所缴纳认筹金金额,确定是否选取房源。(见附件)六、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无权转让/转借该认筹的权益。七、本协议实行一编号一套房原则,一份协议书一个编号只能购买一套住宅。八、本协议书优惠仅限开盘之日起三天内有效,过期不得享受以上优惠。九、所有有关认筹事宜,甲方拥有最终解释权。十、本协议书一式三联,甲方执两联,乙方执一联,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同日,认筹方(以下简称乙方)白某与开发商(以下简称甲方)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认筹协议书的附件C,附件C的内容为:一、本页条款做为对某某认筹协议书的补充说明,与认筹协议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二、本页条款针对欲购买某某多层住宅及别墅的客源制定。…四、如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未能按照上述约定完成购房行为,则由甲方通知在开盘之日起7日后,乙方凭本人身份证、本协议书及相关收据到某某营销中心一次性退还所交诚意金,同时,协议解除。该项目开盘之日起三天内如因乙方自身原因未能完成购房行为,视为放弃团购资格,不予退还所交诚意金,同时,协议解除。2012年8月29日,原告向某房地产公司交纳现金5万元“诚意金”。
2014年4月20日,某房地产公司承诺:同意由原告选择是否购房,如不愿购房,返还诚意金及利息。某房地产公司开发的某某项目建设施工后,尚未竣工,现处于停工状态,并且该项目因其他纠纷被法院执行已进入拍卖程序。某房地产公司开发的某某项目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也未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法院判决:解除合同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的认筹协议书及附件的效力如何。原告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认筹协议书及附件的目的在于促使双方将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基于该认筹协议书及附件,双方之间成立商品房预约合同关系,而非商品房预售合同关系。双方当事人有关建立商品房预约合同关系的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为有效。
预约合同成立后,原告向某房地产公司交纳了购房诚意金,某房地产公司向原告出具了收款收据。某房地产公司开发的某某项目工程尚未竣工且处于停工状态,该项目因其他纠纷被法院执行已进入拍卖程序。因为被告的过错,致使原告方不能实现其购房目的,被告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原告诉请解除协议书、某房地产公司退还交纳的诚意金并按约定的月息1.5分支付利息,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律师说法:如何维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案中,白某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认筹协议书》,该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合法有效。因被告某房地产公司自身的债务纠纷导致原告认筹的房屋被人民法院拍卖,致使原告方不能实现其购房目的,被告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故原告白某有权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主张解除《认筹协议书》,由某房地产公司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
以上就是关于“认筹房屋被拍卖 如何维权”的案例介绍,在这里要提醒大家,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如果出现纠纷,最好咨询专业律师,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