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09-19 16:51:06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导读:2011年,蔡某与与袁某、某公司签订了租赁合同,约定将蔡某的房屋租给袁某、某公司使用。因袁某、某公司未按时支付租金,蔡某诉至法院。袁某、某公司称逾期支付租金违约属实,但违约金过高,要求下调。房屋租赁合同违约金过高,能否要求下调?请看下文案例。
案情简介:房屋租赁合同违约金过高
2011年4月9日,以蔡某为甲方,袁某、某公司(系袁某投资的独资企业)为乙方签订一份《租赁合同书》,约定:蔡某将房屋出租给袁某、某公司,租期从2011年5月1日起至2016年4月30日止,其中2013年5月以后的月租金11660元,租金于每个月1号前付清,如有拖欠租金,每天按拖欠租金部分的3%加收滞纳金;签约当日,袁某、某公司交付押金10800元,合同期满后,且交清租赁期间应交付的一切费用后,蔡某应将押金无息退还。此后,蔡某收取押金10800元。承租方通过袁某的账户支付租金。2016年8月29日,某公司与蔡某书面确认前述店面于该日交还,房租到该日止。2016年11月30日,蔡某诉至法院。诉讼中,蔡某主张承租方在2016年3月前有逾期支付租金,其中2014年12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每月分别逾期6天、93天、63天、33天、3天、22天、32天、2天、52天、60天、64天、34天、76天、46天、16天、8天,共计610天。被告于2017年3月10日提出押金抵扣的主张。
法院判决:被告支付租金和违约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一、蔡某提供的上述证据,可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房屋租赁关系。根据被告方收取蔡某证据材料后提交的书面答辩状,可以认定其对拖欠蔡某主张的租金本金及逾期支付租金的事实主张不持异议。二、被告提出的违约金标准过高及部分违约金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于法有据,本院予以采纳;其中违约金标准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本院酌定2014年12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期间610天的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30%计。三、押金依约须合同期满被告付清应交付的一切费用后蔡某方应返还,被告提出押金抵扣的主张,本院予以照准。
律师说法:能否要求下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本案中,原告蔡某与被告袁某、某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为合法有效,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现袁某、某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属于违约行为,应承担支付租金和违约金的违约责任。因违约金过高,按照上述法律规定,被告袁某、某公司有权向法院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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