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无效 装修费用谁负担

时间:2017-10-09 09:02:53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导读:2015年,郑某与庄某签订了商铺租赁合同,约定郑某租用庄某的商铺。后市场经济管理局通知郑某,商铺涉嫌违章搭建,不能办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租赁合同无效,装修费用谁负担?请看下文案例。

 

案情简介:租赁合同无效

2015年12月21日,原告郑某、被告庄某签订商铺租赁合同1份,约定原告向被告租赁商铺一间,租期3年;免租装修期20天;租金每月13,000元,付6押2;原告支付水、电费等;被告同意帮助原告办理餐饮经营证照,保证原告正常经营。合同另约定了其他事项。

合同签订当天,被告将系争商铺交付原告。原告于2015年12月7日、2015年12月21日、2016年2月1日分三次付清首期六个月租金78,000元和押金26,000元。原告于2016年春节前装修完毕,于2016年3月1日开始营业。后原、被告双方约定自2016年5月13日起租。2016年4月26日,被告书面承诺:从正式营业开始,如果停业,三天后甲方(即被告)赔乙方(即原告)每天500元整。2016年5月9日,被告注册了某餐饮公司。2016年6月16日,原告告知被告,原告准备转让店铺,但对方要求出具营业执照,于是被告将某餐饮公司的营业执照照片发送给原告。2016年7月14日,原告委托被告平价转让店铺。2016年7月26日,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原告发出告知书,称原告未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且经营场所涉嫌违章搭建,不能办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责令原告立即停止经营并前往市场监督管理所接受询问调查。

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装修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和被告之间针对未经合法审批手续建造的商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应为无效。故原告第一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法律规定,合同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原、被告双方对合同无效均有过错,应按过错分别承担损失,本院根据实际情况,确认原、被告应分别承担次责和主责。原告已实际腾退房屋,故本院不再处理。关于原告要求退还已付房租和押金的诉讼请求,根据法律规定,合同无效的,出租人仍可要求承租人按双方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故被告主张根据双方约定的租金标准计算原告实际占用使用房屋期间,原告已付租金和押金加起来也不足以付清全部房屋使用费的抗辩意见于法有据,本院予以采信,故对原告要求退还租金78,000元和押金26,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装修损失,双方对审价单位作出的审价报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纳。但原告认为应按装修价17,631元计算,由被告全额承担,而被告认为应按残值10,285元计算,被告承担其中的70%。本院酌情确认被告应赔偿原告现值损失8,000元。关于原告预付的审价费1,000元,本院酌情确认由原告负担300元,被告负担700元。原告主张的物品损失,因上述物品可由原告搬离另行利用,故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的停业损失,因原告于2016年6月停业系其自主行为,非因外力影响,故对停业损失,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装修费用谁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本案中,原告郑某与被告庄某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虽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出租的商铺是未经合法审批手续建造的违章建筑,按照上述法律规定,该租赁合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无效。郑某为经营目的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关于装修费用的部分,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现原告郑某与被告庄某签订的该商铺租赁合同无效,对于能搬离的物品可由承租人郑某搬离另行利用;对于装修中不能搬离的部分,应按照承租人郑某和出租人庄某各自的过错大小分担损失。

以上就是关于“租赁合同无效 装修费用谁负担”的案例介绍,在这里要提醒大家,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如果出现纠纷,最好咨询专业律师,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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