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破产无法清算 能要求股东支付员工工资吗

时间:2017-11-13 21:54:37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导读:周某系某公司员工,被拖欠工资两万余元。后某公司资不抵债,向法院申请进行破产清算,法院因未提供财务账册等重要文件裁定结破产程序。周某该怎么办?能要求股东支付公司拖欠自己的工资吗?公司破产无法清算 能要求股东支付员工工资吗?请看下文案例。

案情简介:公司破产无法清算

周某原系某公司的员工。张某、郑某系某公司的股东。因某公司欠周某工资,周某申请劳动仲裁。2016年4月7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限某公司在十日内支付周某工资23768.75元。裁决生效后,某公司未履行给付义务,周某向法院申请执行。因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法院于2016年10月8日作出民事裁定,受理了对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期间某公司向周某清偿了5804元,尚有17964.75元未清偿。2017年4月12日,法院作出民事裁定,认为某公司未提供公司财务账册等重要文件,且不能支付破产费用,无法进行破产清算,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法院判决:支付工资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郑某作为某公司股东,怠于履行义务,致使破产清算无法进行。周某要求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张某、郑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周某工资17964.75元。

律师说法:公司破产无法清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本案中,张某、郑某作为某公司的股东,不提供财务资料和会计凭证等重要文件,怠于履行自身义务,导致对某公司的全面清算无法进行,按照上述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债权人周某有权向股东张某、郑某主张对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执业机构: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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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债权债务 刑事辩护 常年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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