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中,如何对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进行调整?

时间:2017-11-25 10:45:37    文章分类:办案心得

诉讼中,如何对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进行调整?

基本案情:

A公司和B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约定A公司向B公司采购货物,按月结算,如逾期支付货款,则按逾期支付款项的2%每日计算违约金。后因A公司资金周转困难,逾期三个月未能支付货款,B公司遂向法院起诉,要求A公司支付货款及按未付货款款项的30%支付违约金。A公司则认为其仅因经营困难,逾期两个月支付,30%的违约金过高。

在这样的情况下,A公司能否向法院主张,违约金过高,请求法院调整呢?如何区分和判断违约金是否过高呢?法院对违约金进行调整时,又考虑什么因素呢?当事人应当如何提出主张权利呢?

张美玲律师认为:

违约金,是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订立时预先约定的,当一方违约时向对方当事人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

本案中,双方签订《购销合同》,并对违约责任进行约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A公司和B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约定的按逾期支付款项的2%每日计算违约金,超出最高院司法解释规定的30%,超出部分法院自然不会支持。

那么,A公司能否请求法院调整B公司主张的30%违约金呢?

违约金是当事人通过约定而预先确定的,其主要目的在于弥补守约方的损失,同时还具有对违约方进行一定的惩罚作用。

《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因此,如果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可以请求适当增加,这明显体现了违约金的补偿性。反之亦然,即违约金过高可主张适当减少。这体现了法律在赋予当事人以约定违约金自由的同时,又赋予当事人就违约金过高可以主张调整的权利。

实践中,具体问题纷繁复杂,如何区分和判断违约金是否过高呢?法院对违约金进行调整时,又考虑什么因素呢?当事人应当如何提出主张权利呢?

一般情况下,法院在对违约金过高进行调整时考虑的因素包括:1、以实际损失为基础。2、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

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通过反诉或者抗辩的方式,请求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调整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如案件已进入诉讼程序,被告请求调整违约金,可以通过提出反诉请求或提出抗辩请求主张。张美玲律师建议,违约金条款是当事人自愿达成的约定,对违约金约定“过高”请求调整是当事人的一项抗辩权,可以在行使抗辩权时请求适当减少即可。法院一般不会也不应代权利人行使权利,主动审查违约金条款。

因此,具体在本案中,A公司可以通过反诉或提出抗辩请求,请求法院适当减少违约金。

执业机构: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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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债权债务 刑事辩护 常年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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