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资后未被登记为股东 能否主张违约责任

时间:2017-12-02 15:48:58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导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如果仅签订增资协议但未能将增资认购人登记为股东,增资认购人能否主张承担违约责任?增资后未被登记为股东 能否主张违约责任?请看下文案例。

案情简介:增资后未被登记为股东

2014年9月1日,唐某向某公司缴纳认购扩股股份6万元,唐某与某公司签订股份认购书约定: 1、某公司是依法注册成立的企业法人,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某公司成立时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万元,现因公司发展需要,某公司通过增资扩股的决议,正在招募增资扩股股东;2、唐某已经详细了解某公司的增资扩股事宜,愿意参与某公司的增资扩股活动;据此,为充分发挥资源优势,为股东谋求最大回报,现经原、某公司双方友好协商,在自愿、平等、公正、诚实的基础上,就唐某参与认购某公司增资扩股股份协议如下:唐某以每股金额贰万元的价格现金方式认购2股,认购金额4万元;本协议自原、某公司签字、盖章后生效,其他未尽事宜科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本协议一式二份,原、某公司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因某公司一直没有将唐某登记于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档案,没有将唐某作为公司的股东,唐某诉至法院请求解决。

法院判决:返还款项

法院经审理认为,唐某缴纳扩股增资认购款后某公司一直没有将唐某作为公司股东,没有将唐某记载于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档案,唐某不能行使股东的权益,唐某缴纳扩股增值认购款后和股权认购书的目的不能实现,某公司已经构成根本性违约,故对唐某要求解除股权认购书、退还股金及利息的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律师说法:能否主张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本案中,唐某、某公司签订的《股份认购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故为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现某公司未将唐某记载于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档案,唐某没有实际成为某公司股东,不能行使股东的权益,唐某签订《股份认购书》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唐某有权向某公司主张解除合同,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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