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要求查阅会计原始凭证 是否有法律依据

时间:2017-12-07 09:19:22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导读:有限公司的股东有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权利,但股东如果要求查阅会计原始凭证有没有法律依据?公司是否有义务提供查阅?请看下文案例。

案情简介:股东要求查阅会计原始凭证

某公司于2014年4月15日成立。陆某系某公司股东,陆某目前持有某公司22%的股权。咸某系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某于2016年4月19日向咸某邮寄了《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及原始凭证申请》,该《申请》中载明“本人为公司创始股东,现工商登记本人占有公司22%的股份。我在2015年3月初开始不再参与公司经营,因公司的财务账簿一直未曾公开,我对公司的财务状况也从不知情。现公司已经实际停止运营,为了解公司近两年来的财务状况,对公司的盈亏状况和股东权益有一个详细的了解,特申请查阅公司的财务会计账簿和相关的原始凭证。请在15日内予以明确答复”。上述《申请》于2016年4月21日被签收,但某公司未在15日内书面答复陆某。

法院判决:可查阅会计账簿

法院经审理认为,陆某系某公司的股东,可依法行使股东知情权。陆某已于2016年4月19日向某公司提出了查阅会计账簿的申请,某公司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对陆某的申请予以书面答复,因此陆某向本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定程序。某公司如拒绝陆某查阅会计账簿,则应提供证据证明陆某查阅会计账簿存在损害某公司公司合法利益的不正当目的,但本案某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陆某可能存在上述不正当的目的。综上,本院对陆某要求查阅自某公司成立即2014年4月15日起至2016年5月9日止的财务会计账簿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其他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是否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股东有权查阅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本案中,陆某作为某公司的股东,有权利查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和会计账簿,陆某以邮寄形式向某公司提出查阅会计账簿的申请,其请求方式符合法律规定。且某公司未举证证明陆某的查阅行为存在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故陆某有权向某公司主张财务报告及会计账簿提供给陆某查阅。但按照上述法律规定,股东陆某有权查阅的范围仅限于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及会计账簿,不包含原始凭证,故陆某要求查阅会计原始凭证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根据,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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