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12-14 15:09:05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导读:《公司法》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查阅权。如果股东无法行使查阅权而向法院起诉,需要满足什么前置条件?股东因无法行使查阅权起诉 需满足什么条件?请看下文案例。
案情简介:股东因无法行使查阅权起诉
甲公司系乙公司股东之一。2014年4月28日甲公司为公司股东知情权向乙公司发出“进行财务审计的请示”,2014年5月8日乙公司作出“关于进行财务审计的请示的复函,对甲公司财务审计的请示予以拒绝。甲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乙公司配合甲公司作为股东正常查阅会计帐簿。
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作为股东有权要求查阅财务会计报告。乙公司辩称已经定期将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直接或邮寄送达给甲公司,但未提出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信。根据庭审查明甲公司向乙公司提出的是财务审计请示与会计账簿查阅申请并非同一内容,且对乙公司庭审中提交的关于查阅财务情况的再次申请,甲公司没有提交向乙公司送达的证据,乙公司也不予认可,故综上,本院对甲公司要求查阅会计账簿的申请本院暂不予审理,待甲公司按公司法规定条件向乙公司主张查阅权后,若甲公司认为其权利仍然受到侵犯可再另行起诉。
律师说法:需满足什么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股东知情权是指法律赋予股东通过查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等有关公司经营、管理、决策的相关资料,实现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和监督公司高管人员活动的权利。本案中,甲公司作为乙公司的股东,有权利查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和会计账簿等相关资料。但按照上述法律规定,股东提起会计账簿查阅权诉讼的前置条件是股东向公司提出了查阅的书面请求且公司拒绝提供查阅。这一前置条件设定的目的在于既保障股东在其查阅权受侵犯时有相应的救济途径,也防止股东滥用诉权,维护公司正常的经营。现甲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已经向乙公司提出查阅会计账簿的书面请求且乙公司拒绝提供查阅,起诉的前置条件尚未满足,故甲公司要求查阅会计账簿的诉讼请求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