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要求行使查阅权 谁是被告

时间:2017-12-23 19:23:47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导读:我国《公司法》中赋予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等文件的权利。如果股东因种种原因无法行使自己的查阅权而向法院起诉,应以谁作为被告?股东要求行使查阅权 谁是被告?请看下文案例。

案情简介:股东要求行使查阅权

刘某诉称,黄某等三人系某公司的监事,刘某基于法院强制执行的原因于2008年1月16日取得了该公司的股东身份,然而自刘某取得股东身份之日起,该公司其他股东故意违背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排斥刘某、对刘某封锁公司消息,侵害刘某的股东权利,而黄某等三人作为公司监事只听命于董事长及董事会,而拒不履行职责,违反公司章程,损害了刘某的合法权益。刘某认为,黄某等三人对董事会及其成员长期恶意侵害刘某股东权利的行为未采取任何措施,故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黄某等三人履行监事职责,对某公司董事会及董事长侵害刘某知情权及其他股东权利的侵权行为进行监督和制止。2、判令黄某等三人向刘某交付监事会工作报告。3、判令黄某等三人向刘某交付财务检查报告。

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应当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被告黄某等三人作为依法当选的监事,依法享有相应的权利,虽然刘某作为案外人某公司的股东,亦并无以个人名义直接要求、决定公司监事如何行使权利的权利,故对于刘某要求被告履行监事职责,对某公司董事会及董事长侵害刘某知情权及其他股东权利的侵权行为进行监督和制止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刘某提出要求被告黄某等三人交付监事会工作报告、财务检查报告的诉讼请求,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但是根据我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配合股东查阅相关报告的义务主体应为公司,并非监事个人,故对于此项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谁是被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权查阅、复制某公司的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以及财务会计报告,可以查阅会计账薄。本案中,刘某作为某公司的股东,有权利查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和会计账簿等相关资料,但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刘某提出查阅会计账簿等文件的申请对象应是某公司,某公司具有配合股东查阅相关文件的义务。即刘某应以某公司作为被告起诉而不是公司监事。因起诉对象不符合法律规定,故刘某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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