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12-30 21:02:04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导读:有限公司的股东有将股权相互转让,或将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以外的人的权利。那么是在股东他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股权转让就有效力了吗?股东与他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股权转让有效吗?请看下文案例。
案情简介:股东与他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2013年1月28日,刘某、徐某、王某作为乙方、孙某作为甲方签订了《个人股权转让协议书》一份。协议载明:“某公司于2012年3月28日成立,由甲方与其他两自然人合资经营,注册资金1000万元,甲方享有公司52%的股权。因甲方资金不足,愿将股权部分转让乙方,乙方投资建厂”。同时约定孙某将公司中自己的52%股权转让给刘某、徐某、王某38%,其中刘某13%,徐某13%,王某12%。协议签订后,刘某、徐某、王某主张已将股金通过转账、现金交付的形式支付给了孙某,孙某予以认可。
孙某系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章程显示的股东为孙玉辉、孙某、吕某,首次出资为200万元。该公司章程第二十七条的内容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在庭审中,孙某主张其他两股东已口头同意转让股权,但未有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此后原、孙某均没有提交另两股东同意转让的相关证据,孙某也未在工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手续。现刘某等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孙某签订的个人股权转让协议书有效。
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孙某转让股权给刘某、徐某、王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孙某没有通知到其他两股东并征得其他两股东同意;协议签订后,刘某等人、孙某也没有证据证实其他两股东对转让行为予以追认,其转让行为也不存在法定的其他两股东视为同意转让的情形,故孙某转让股权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及孙某公司章程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故原、孙某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未依法成立,尚不具有法律效力,现刘某、徐某、王某要求确认该转让协议有效,其诉求于法无据,本院依法不予照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及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刘某、徐某、王某要求确认与孙某签订的个人股权转让协议书有效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股权转让有效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相互转让股权,也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但必须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本案中,孙某作为某公司的股东,虽有权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但必须通过书面通知的方式得到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现孙某无法举证证明以任何方式通知了其他股东,也没有提供其他股东同意其转让股权的证据,故不满足上述法律规定,转让行为无效,因此刘某等要求确认《个人股权转让协议书》有效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法院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