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01-03 10:50:56 文章分类:办案心得
传真的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需要注意什么问题?
基本案情
2015年,某机械有限公司和某基建公司达成协议,建立购销合作关系。基建公司向机械公司采购机械设备。双方通过视频会议、电话洽商等方式洽谈采购事项后,考虑到两家公司跨省相距近千公里,遂采取传真方式签订购销合同。机械公司通过传真将《机械采购合同》传真给基建公司,基建公司收到传真后,加盖公章传回给机械公司。
在双方业务往来期间,双方就采购的机械设备产品质量问题产生纠纷,基建公司尚欠付部分机械设备尾款。机械公司向基建公司催收款项,未果。
2016年,机械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基建公司支付剩余货款并支付利息。
诉讼中,机械公司提供《机械采购合同》传真件,证明其主张。
基建公司则表示,双方货款已经付清,其并不拖欠机械公司货款。
庭审中,机械公司提供的《机械采购合同》原件系传真件,但因时间原因,传真件上,基建公司的公章、传真日期、传真号等信息均已模糊不清,难以辨识。《机械采购合同》的真实性、关联性无法确认。机械公司又无法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
根据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原告机械公司负有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提供证据的责任。因机械公司无法提供有力证据支持其诉求,无奈之下,机械公司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回对基建公司的起诉。
律师观点
张美玲律师认为:本案中,双方采用传真方式签订采购合同,以传真形式签订采购合同,不违法合同法等有关规定。但本案原告机械公司未能妥善保管合同原件,致使合同传真件淡化、模糊不清,难以辨识,导致原告承担不利后果。一旦发生纠纷,证据原件在诉讼中很是关键,因此,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应妥善保管合同原件,以免处于被动地位,甚至承担败诉风险。
张美玲律师建议:如企业在业务往来过程中,采用传真形式签订合同,应注意以下问题:
首先,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采用传真方式签订,并注明双方的传真号码、传真顺序,以及经签名或盖章传回的传真件与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等重要事项;
其次,企业在收到传真件后,应妥善保管传真前的合同原件,以便日后与传真件进行核对比照;
最后,对于使用传真形式订立合同的企业,可采用激光或喷墨式的传真机,并及时将传真件扫描保存,防止因时间等原因,传真合同因纸张耐久性差,传真合同模糊不清、难以辨识,导致守约方在解决纠纷时,处于不利地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