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未设立 发起人应承担什么责任

时间:2018-01-06 21:14:50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导读:公司设立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一些意料之外的情况导致公司最终未能成功设立,此时,公司发起人应承担什么责任?请看下文案例。

案情简介:公司未设立

2015年1月,解某与甲公司就拟成立乙公司的事项进行磋商。2015年1月21日,解某委托其丈夫向甲公司法定代表人曹某的账户转账汇款3万元。2015年2月6日,甲公司向解某出具《出资确认书(创始合伙人)》一份,载明:“兹有曹某等共同出资成立乙公司(总股本1000万元/股),今收到解某先生/小姐,实际出资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占总股本0.5%。”甲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在“全体投资人签名、签章”栏分别盖章签字予以确认。庭审中,解某表示:上述5万元出资包括其作为甲公司的四级代理购买刷卡器所支出的2万元;拟成立的乙公司系募集设立,募集期间为一年,即2015年2月至2016年2月。至今,乙公司尚未设立。

法院判决:返还股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甲公司作为发起人之一,拟设立乙公司,并收取了解某缴纳的股款,但募集期满后公司未能成立。现解某要求甲公司返还其缴纳的股款3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解某主张的利息损失,本院根据法律规定、综合案件具体情况进行酌定。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甲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原告解某股款三万元及利息。

律师说法:发起人应承担什么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九十四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在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本案中,解某已经根据双方合意将出资款汇至甲公司法定代表人账户,甲公司也已经向解某出具《出资确认书(创始合伙人)》予以确认,但甲公司未依照双方约定成立新公司。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发起人甲公司在新公司不能成立时,有义务返还认股人解某已缴纳的股款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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