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中介公司借款 能事先扣除服务费吗

时间:2018-01-15 14:28:21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导读:借款人通过中介公司借款时,可能会出现出借人将中介公司的咨询服务费及审核费等从借款金额中提前扣除的情况,此时借款本金应如何计算?请看下文案例。

案情简介:通过中介公司借款

2014年2月28日,黎某(甲方)经中介机构某公司介绍与夏某(乙方)签订借款协议,协议约定:甲方向乙方借款35014.8元,经甲方同意及授权乙方将本协议借款本金数额在扣除代替甲方应交纳给某公司的咨询费、审核费、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支付到甲方账号,甲方分12个月偿还,每月30日偿还本息合计3268.05元;甲方逾期还款的应当承担违约金和罚息,违约金按当月应付未付金额的10%计算,不低于100元,每月单独计算;罚息逾期每日按未还金额的0.2%收取,每月单独计算。甲方逾期达到15天以上的,乙方有权提前终止协议,甲方须在乙方提出终止协议要求的三日内一次性支付余下的所有本金、利息、罚息和违约金。因甲方未还款而带来的调查费、律师费、诉讼费等乙方为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均由甲方承担。协议还约定了其他事项。同日,黎某与某公司签订信用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借款人),协议约定:黎某有一定的资金需求,某公司为黎某提供借款咨询、出具审核意见、推荐出借人、促成交易,黎某在某公司的推荐下,与夏某签订了上述协议。黎某在获得借款的同时应向某公司支付咨询费2557.55元、审核费401.18元、服务费2056.07元。经借款人黎某同意并授权出借人在向其提供借款本金的当日一次性将咨询服务费及审核费从借款本金中扣除,扣除的费用由出借人代为支付给某公司。协议还约定了其他事项。2014年2月28日,某公司向夏某出具收据三张,载明收到夏某代黎某支付咨询费2557.55元、审核费401.18元、服务费2056.07元。同日,夏某通过银行向黎某账户转账29900元。黎某向夏某偿还了9期金额共计29412.45元,余款未还。夏某遂诉至本院,主张偿还借款及利息、违约金。  

法院判决:按照实际款项计算本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夏某不得利用出借款人的优势地位协助中介机构预先扣除相关服务费,夏某扣除相关服务费(无论是利息或其他名义的费用)的行为也同样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法律规定精神禁止的范围,夏某预先扣除的相关服务费不能计算入本金之内,夏某出借款项的数额应当按照实际出借给黎某的到账金额认定,即夏某向黎某实际出借款项为29900元。《借款协议》中未明确约定利息,但从协议上约定的还款数额来看确实存在利息,夏某主张借款利息为月息一分,不违反事实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律师说法:能事先扣除服务费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出借人在出借款项时不能利用优势地位预先扣除利息,虽然出借人扣除利息时通过了借款人的同意,但该意思表示很可能是借款人为了能得到贷款而不得不同意的非真实意思表示,为维护公平、规范民间借贷秩序,禁止出借人预先扣除利息牟取不当利益。本案中,中介机构某公司收取黎某的中介服务费应由黎某直接支付给中介机构,夏某不得利用出借款人的优势地位协助中介机构预先扣除相关服务费,夏某扣除咨询费等费用的行为也同样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精神禁止的范围,因此预先扣除的相关服务费不能计算入本金之内,夏某出借款项的数额应当按照实际出借给黎某的到账金额认定,即本金为29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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