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在停车场被雨水浸泡受损 车主能要求赔偿吗

时间:2018-01-15 20:44:22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导读:车主将车辆停放在停车场期间,车辆因暴雨被浸泡受损。此种情况下车主该怎么办?能想停车场要求赔偿吗?车辆在停车场被雨水浸泡受损 车主能要求赔偿吗?请看下文案例。

案情简介:车辆在停车场被雨水浸泡受损

路某系一小型轿车的车辆所有人,2016年9月9日,路某将车辆停放在某停车场处,准备到附近就餐,某停车场向路某发放了停车卡。停车卡的背面载明进场取卡交费,离场归还此卡放车,并遵守车场有关规定。在实际经营过程中,进入停车场的车辆并没有在进场时交费,某停车场将停车卡发放给停车人,主要是让其知道停车场是属于收费性质的,在车辆离场时再根据停车的具体情况收取停车费。停车当天,因降雨量大,停车场里的积水未能及时排除,导致车辆被水浸泡受损。事发后,路某委托汽修厂将车辆拖出,支付了修理费1600元,后将车辆送去修理,支付了修理费42385元。

法院判决: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停车场是否应赔偿路某主张的车辆拖车费及修理费损失。某停车场作为经营停车业务的个体工商户,路某将其所有的车辆停进其场所内,从某停车场发放给路某的停车卡背面记载的内容看,路某将车辆停放在某停车场处,需要向某停车场交纳一定的停车费。由此可见,路某、某停车场之间形成的为有偿保管合同关系。

某停车场作为保管人,在下暴雨过程中,某停车场应当时刻注意场所内的积水情况,如无法及时排泄,应当及时通知车主取车或者将停车场内的车辆转移至安全位置。事发当天,由于降雨量过大,某停车场场所内的积水未能及时排泄,因某停车场在路某停车时未要求路某提供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路某取车,其也没有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予以防范,导致路某的车辆被水浸泡而受损。由于原某停车场之间形成的为有偿保管合同关系,对于路某的车辆受损产生的经济损失,某停车场应承担赔偿责任。因修理受损车辆,路某支付了拖出费1600元、修理费42385元,上述损失某停车场理应赔偿,故路某要求某停车场赔偿拖车费及修理费43985元的理由成立,予以支持。

律师说法:车主能要求赔偿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有偿地或无偿地为寄存人保管物品,并在约定期限内或应寄存人的请求,返还保管物品的合同。本案中,路某与某停车场达成了有偿的保管协议并完成交付,该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为合法有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某停车场在保管期间应当履行场所内的安全防范义务,妥善保管路某停放的车辆。现因保管人对车辆保管不善导致车辆被水浸泡受损,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寄托人路某有权要求保管人停车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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