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01-23 13:54:04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导读:借贷关系中,借款人未按时返还借款时,应支付逾期利息。那么逾期利息是如何计算的呢?未按期限返还借款 逾期利息怎么计算?请看下文案例。
案情简介:未按期限返还借款
2015年4月7日,某公司(作为贷款人乙方)与蔡某(作为借款人甲方)签订个人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借款金额6万元整,借款时间3个月,自2015年4月7日起至2015年7月6日止。借款月利率为千分之叁拾,利随本清,如遇国家调整利率,按新规定计算(合同期内不调整)。
蔡某从2015年4月8日开始按月向某公司支付贷款利息,每月1800元,支付至2015年9月7日,共计9000元。其后蔡某再未向某公司支付贷款本金及利息,某公司遂诉至本院。
法院判决:返还借款及逾期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公司与蔡某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合同签订后,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蔡某提供6万元的贷款,借款到期后,蔡某应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故某公司要求蔡某归还借款本金6万元的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某公司主张的利息应否支持。双方约定的利息为借款月利率千分之三十。转化为年利率为36%,某公司要求按月利率千分之三十支付从2015年9月8日至2016年10月7日的利息,违反法律规定,应按照法律规定的不超过年利率24%计算利息,为6万元×24%÷12个月×13个月=15600元。某公司请求的利息未超出上述核定标准,予以支持。对于2016年10月8日之后的利息,应以蔡某借款数额按照年利率24%予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时止。
律师说法:逾期利息怎么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本案中,某公司与蔡某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为合法有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某公司依约向蔡某交付了借款,该借款合同生效。现蔡某未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应承担返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违约责任。关于逾期利息的计算,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本案中双方约定的年利率为36%,超出这一范围,故逾期利息应以蔡某借款数额按照年利率24%予以计算至履行期限届满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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