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02-02 15:30:37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导读:借贷关系中,借款人未按时返还全部借款,返还的部分还款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应视为先归还利息还是本金?请看下文案例。
案情简介:还款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2013年12月23日,徐某急需资金周转,向何某借款100000元,何某将100000元现金借给徐某,徐某向何某出具了借条“借条今借到何某现金壹拾万元整(¥100000元)借2个月,月息2分,借款人徐某2013年12月23日”。2015年2月16日,徐某归还了现金50000元;2016年6月24日,徐某归还了现金10000元;2016年11月,徐某分两次归还了现金15000元;2017年1月27日,徐某归还了现金10000元。此后,何某多次催讨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徐某归还借款本息。
法院判决:返还借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应受到法律的保护,何某、徐某发生了经济往来,徐某向何某出具了借条,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债权债务关系不违反法律规定,徐某在借款到期后应履行偿还借款的义务。何某、徐某在借条中约定月息2分,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对何某要求徐某支付至2017年6月23日的利息的请求应予支持。徐某向何某偿还现金50000元应为先归还利息再归还本金;徐某归还利息的时间因徐某没有提供确切证据证实,故以何某认可的时间为准,共计尚欠利息8713元。
律师说法:应视为先归还利息还是本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还款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
本案中,徐某向何某出具的借条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为合法有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何某依约向徐某交付了借款,该借款合同生效。现徐某的还款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双方未进行其他约定,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徐某向何某偿还的50000元应视为先偿还的是借款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