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协议做流产,违反离婚协议产子付抚养费吗?

时间:2017-05-09 14:17:15  作者:曾海英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导读:离婚案件纠纷中,女方往往处于劣势,在协议离婚纠纷中,如果女方出现无奈之举该怎么办呢?例如夫妻离婚协议做流产,违反离婚协议产子付抚养费吗?请看下文案例。

案情简介:妻子违约私下产子,起诉丈夫要抚养费

李某(女)、徐某(男)于1991年11月经人介绍相识,1992年8月在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因感情不和,李某与徐某协议离婚。协议离婚时李某怀孕5个月。徐某认为双方无法共同生活,同意离婚。双方还协商同意,由李某做流产,由徐某承担李某流产的一切费用。1993年3月,双方自愿离婚,办理了离婚手续。但离婚后,李某对流产反悔,在未征得徐某同意情况下,于1993年7月生育一男孩,取名随李某姓。李某以孩子已出生为理由,要求徐某履行抚养义务,每月付子女抚养费60元。徐某以双方协商同意做流产,离婚后李某自作主张,未通知其即将孩子出生,并随李某姓为理由,拒绝给付抚养费。为此,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协议流产有效,判决丈夫付抚养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与徐某因感情不和提出离婚,李某当时已怀孕5个月。双方虽协商由李某做流产,但李某在离婚后生育一男孩,并随其姓,符合法律规定。徐某因孩子出生后与李某同姓,不履行抚养义务,是错误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徐某对李某所生之子应尽抚育义务,徐某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30元至其独立生活时止。

律师说法:违反离婚协议产子付抚养费吗?

我国《婚姻法》第十二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同时《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夫妻双方经过协商,在女方已怀孕的情况下做人工流产,是双方的一种自觉自愿的行为,并不是一方对另一方的强迫行为,也不是执行协商的内容的行为。因此,夫妻双方自行协商,由怀孕女方做人工流产,虽是一种双方协议行为,但该协议行为对怀孕女方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可见,怀孕妇女是否生育子女,主要由怀孕妇女自己决定,属于其享有的一种特殊的人身权利。这种人身权利不因其与他人的协商行为而受到限制。

我国《婚姻法》第十五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对子女的这种抚养教育的义务,其性质是法定义务,而且不因父母离婚而免除父或母一方对子女的这种义务(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也不因子女随父或母姓而免除对方的义务(婚姻法第十六条: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因此,父或母对其所生子女,在子女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时,没有任何理由拒绝承担抚养和教育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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