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02-01 12:34:51 作者:曾海英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导读:现实生活中,冒名结婚常见于冒名者本人未达法定婚龄结婚或诈骗婚姻之中,是指非以本人真实姓名与他人结婚,而冒充他人之身份申请登记结婚,在婚姻登记机关签字申请结婚并领取结婚证的,那么这种婚姻的效力如何呢?请看下文案例。
案例简介:冒用他人姓名办理结婚登记 是否可以被撤销
王某强与王某永系同胞兄弟。2010年3月,因王某永未达法定婚龄,为达到与张某办理结婚登记的目的,王某永用其本人照片,以王某强的户口信息在贵州省德江县沙溪派出所申请办理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2010年6月29日,王某永用所办理的王某强居民身份证及王某强的户口簿,以王某强的名义,与张某在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民政局申请婚姻登记,在王某强不知情的情况下,为王某永、张某颁发了持证人为王某强、张某的结婚证。王某永与张某持有该结婚证后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并于生育一女孩。王某强知道王某永以其名义与张某办理结婚登记后,多次与王某永协商解决,均未达成协议。2014年2月,王某永用其照片以王某强信息办理的居民身份证被公安机关予以收回。王某强向玉屏侗族自治县民政局请求撤销王某永假冒其名义领取的结婚证,因无结果,遂向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玉屏侗族自治县民政局于2010年9月26日给王某永、张某颁发的持证人为王某强、张某的结婚证。
法院判决:应予以撤销
玉屏侗族自治县民政局作为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有办理婚姻登记的行政职权。王某永隐瞒自己的真实身份,为达到与张某登记结婚的目的,冒用其兄王某强的身份信息申请办理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并用办理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以及王某强的户口簿,以王某强的名义与张某办理结婚登记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玉屏侗族县民政局在办理婚姻登记时,虽履行了审查义务,但因王某永的欺骗行为,从而误导玉屏侗族自治县民政局办理的《结婚证》,与实际持证人不相吻合,故玉屏侗族自治县民政局在审查该结婚登记程序中存在瑕疵,导致办理的结婚登记主要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依法应予撤销。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判决撤销玉屏侗族自治县民政局颁发的持证人为王某强、张某的《结婚证》。宣判后,原告、被告及第三人均未提起上诉。
律师说法:被冒名登记的可以通过行政诉讼来解决
我国《婚姻法》虽然仅规定受胁迫登记结婚的,才可申请撤销婚姻登记,因其他虚假登记而领取的结婚证,民政部门无权予以撤销。但是,对当事人在婚姻登记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情形,尤其是被他人冒名登记结婚的情形,申请人可通过行政诉讼途径由法院来审查民政部门婚姻登记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本案中王某强因行政机关婚姻登记行政行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的规定,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也规定,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存在主要证据不足,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故本案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结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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