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非婚生子女成年后有没有赡养老人的义务

时间:2017-12-21 19:31:43  作者:曾海英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导读: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做好农村老人赡养工作是个长期而艰巨的任务,而继父母的赡养问题更加复杂。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关系问题,是一个较为敏感的社会问题。正确认识继父母子女的关系性质,适用有关法律对继父母子女关系进行全面调整,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请看下文案例。

案例简介:未成年非婚生子女有没有赡养老人的义务

原告陈某臻与朱某芸于1986年经政府登记结婚,朱某芸系再婚,1987年,朱某芸带徐某(1975年6月8日出生)、徐某艳(1978年2月10日出生)到山东省莒南县某村与原告陈某臻共同生活。1990年5月13日,陈某臻、朱某芸生育一子陈某程。1991年被告徐某离家外出打工,1993年被告徐某艳离家外出打工。2012年2月,朱某芸去世。原告陈某臻由于年事已高,且没有生活来源,基本生活困难。因三被告拒不履行赡养义务,原告陈某臻遂诉来本院,请求处理。

法院判决:未成年继子女应承担赡养费

山东省临沂市莒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继父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与亲生父母子女关系一致。具体到本案,被告徐某、徐某艳随其母朱某芸与原告陈某臻长期共同生活,接受原告的抚养教育,与原告之间形成继父母子女关系,被告徐某、徐某艳对原告陈某臻负有赡养义务。现原告身患疾病、生活困难,且三被告均已成年,具有赡养能力,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本案原告的赡养费标准应以统计部门发布的上年度当地农民年均生活消费支出为基准,考虑被告徐某、徐某艳与原告陈某臻的共同生活时间、感情因素及二被告目前的经济状况,本院酌定被告徐某、徐某艳负担的赡养费数额以每人每年1 500元为宜。被告陈某程系原告陈某臻的亲生儿子,其对原告陈某臻负有当然的赡养义务,其自愿按照原告的请求以每年3 600元的标准负担赡养费,本院予以确认。

律师说法:未成年继子女同样对继父母负有赡养义务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第二十七条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法律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必须对继父母承担赡养义务。针对继父母这一特殊群体,法官应不断分析新情况、探索新办法、解决新问题,及时维护农村老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老人安度晚年,真正做到案结事了人和。

以上就是对“未成年继子女对继父母是否有赡养义务”的相关问题解答,一般应当与婚生子女承担同样的权利。如果您还有需要咨询的问题,欢迎来电咨询法邦网专业婚姻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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