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05-25 08:50:11 作者:曾海英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导读:在家庭婚姻纠纷过程中,关于名义上已经不再是夫妻之间的对于子女的探视权问题产生的纠纷成为了疑难问题,尤其是关于探视子女的时间与期限,例如,妻子探视子女有不良影响,何时可以拒绝对方探视子女?请看下文案例。
案情简介:妻子具有探视权,高考阶段拒绝探视
田某(女)与高某于1995年登记结婚,后来田某生育一女儿。因为婚后感情不和,田某与高某于2003年根据法院的判决离婚,同时法院判决6岁的女儿归高某抚养,田某有探视权。但是2013年,10年来从未看过女儿的田某想行使探视权,而高某以女儿一直认为继母就是生母,且目前正处高考阶段,担心因为田某的贸然出现影响其高考发挥,便以此为由拒绝。田某遂向法院申请执行,行使探视权。
法院判决:探视时机不合适,裁定中止执行探视权
法院经审理查明,田某与高某于1995年登记结婚,法院判决离婚后,田某10年没有行使探视权。在本案中,因为田某持续10年未行使探视权,且高某再婚后未再生育子女,女儿继母一直以生母身份出现,现有家庭结构已满足女儿正常成长需要。现无法确认田某行使探视权不会对女儿身心健康造成损害,且未成年子女成长具有不可逆性,基于其成长基本需要,在高考前不宜由田某行使探视权,依据我国《婚姻法》第38条规定,裁定中止执行田某的探视权,待有执行时机后再行恢复案件执行。
律师说法:何时可以拒绝对方探视子女?
我国《婚姻法》第38条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探视权行使本身系附条件的,前提是不影响被探视人身心健康。若父母行使探视权对子女成长有损,不宜继续行使探视权。司法强制权介入时,应考虑被探视人既有生活状态、心理状态、年龄阶段,不要轻易打破现有心理和生活平衡。因此,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护应优于成年人的亲权行使。若父母行使探视权对子女成长有损的,不宜继续行使探视权。
以上就是关于“妻子探视子女有不良影响,何时可以拒绝对方探视子女?”案件的相关介绍,夫妻离婚后已经不再是名义上的夫妻,但是对于子女的抚养与关怀应该是一致的。如果在探视子女问题上出现纠纷,一定要及时的咨询专业律师,积极的维护自己以及子女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