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吵架丈夫生气自杀,夫妻一方何时丧失遗产继承权?

时间:2017-06-05 18:35:08  作者:曾海英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导读:婚姻纠纷案件中涉及夫妻遗产继承的纠纷案件不在少数,在法定情况下,夫妻之间互为遗产继承的第一顺序人,但是,在某些法定条件下,夫妻一方的法定继承权依法丧失,例如,夫妻吵架丈夫生气自杀,夫妻一方何时丧失遗产继承权?请看下文案例。

案情简介:夫妻婚后常吵架,丈夫一气之下服药自杀

李某和王某经人介绍认识,并于2005年登记结婚,婚后夫妻两人之间一直吵吵闹闹。2010年4月份,王某在一次吵架后气不过,喝农药自杀。李某在料理完丈夫的丧事后要求继承丈夫的遗产。李某是否有资格继承王某的遗产,李某和王某的父母各执一词,互不相让。李某遂起诉至法院,要求继承王某遗产中自己应有份额。

法院判决:丈夫自杀与妻子无关,判决妻子依法继承遗产

法院经审理查明,李某和王某婚后经常吵架,王某因为吵架不过而自杀身亡的事实,并非是李某故意所致,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七条的规定,法院认为李某与王某吵架的行为不属于丧失继承权的法定情形。法院判决李某继承王某遗产应有份额。

律师说法:夫妻一方何时丧失遗产继承权?

我国《继承法》第十条对遗产继承的顺序作出如下规定,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对于王某的遗产来讲,李某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我国《继承法》第七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三)遗弃被继承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本案中被继承人王某因夫妻矛盾自杀身亡,其死亡与李某虽有一定的因果关系,但夫妻矛盾导致一方自杀不属于丧失继承权的法定情形,王某自杀亦非李某主观上所能预见。因此李某并未丧失继承权,其仍有资格继承王某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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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机构: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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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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