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不可以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时间:2017-12-02 22:04:44  作者:曾海英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导读:婚内可以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吗?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隐藏隐匿财产损害对方利益的,应该怎么处理?请看下文案例。

案例简介:婚姻存续期间转移财产

杨某(女)与朱某(男)于1999年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可,2001年育有一女,后双方出现矛盾。杨某提出朱某自2012年8月以来一直与他人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双方发生争吵,杨某搬回父母家居住,两人之间多次协商离婚事项未果。2013年3月,杨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主张分割共同财产,同年5月,法院以感情尚未破裂为由,判决不予离婚。后杨某发现朱某未经其同意于2013年3月将存在朱某名下的银行存款940000元提取转移,2013年6月,杨某诉至法院,要求分割朱某转移的夫妻共同存款940000元。朱某一审开庭中辩称,其是根据杨某要求取出上述款项,并在家中将钱交给杨某。但在二审审理中朱某称其是根据杨某要求将940000元现金取出后,独自一人骑车带回家中,几天后又在某广场停车场内的汽车上将钱全部交给杨某,并开车将杨某送回其父母家。

法院判决:支持杨某分割共同财产

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在双方矛盾发生并分居后,一方对存款的处理,应征得对方的同意。本案中,朱某将存款取出,应负有向杨某披露存款去向的义务。朱某主张上述巨额现金在取出后交给杨某,但杨某不予认可,考虑到朱某在两次庭审中针对款项如何给付前后陈述不一致,以及结合双方的婚姻状况、分居事实等,法院对朱某的该项主张未予采信。现朱某不诚实说明巨额存款去向,明显属于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杨某要求在与朱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上述财产,事实与法律依据充分,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经审理后,法院判决朱某给付杨某47万元。

律师说法:在一方隐藏隐匿财产时,可以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对于不离婚而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做出了专门规定。根据该规定,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允许分割共同财产为原则,允许分割为例外。夫妻双方在不离婚的情况下,只有两种情形才可以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一是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是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无论何种情形,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都不得损害债权人利益。

以上就是对“婚姻存续期间能不能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相关问题解答,一般情况下不允许,但是在两种特殊情况下是可以分割的。如果您还有需要咨询的问题,欢迎来电咨询法邦网专业婚姻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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