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一方出资为对方购车 是否构成赠与

时间:2017-12-13 11:02:21  作者:曾海英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导读:恋爱期间一方出资为对方购车并办过户,构成赠与。恋爱期间一方出资为对方购车并办理登记构成赠与,在无所有权变动合意情况下,对方交回车辆并不丧失所有权。

案情简介:恋爱期间一方为对方购车构成赠与

2010年4月,谭某出资为恋人刘某购车。同年10月,刘某将名下车辆交给谭某,后两人分手。2012年,刘某起诉谭某,要求返还车辆。

法院判决:支持刘某诉求

物权取得和行使,应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本案中,双方产生诉讼纠纷,系基于双方原有特殊关系。在双方原有恋爱关系存续期间,谭某出资为刘某购买车辆,并登记于刘某名下,且交付刘某使用,亦未附加任何条件,双方既已形成赠与法律关系,刘某因此取得车辆所有权。《物权法》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该规定中“交付”,须基于权利人意思。如权利人无使受让人取得某动产权利意思,即使受让人占有该动产的,亦不构成现实交付。具体到本案中,刘某将车辆交付谭某行为,必须出于其主观意思表示,愿意将车辆返还谭某,才能构成所有权转移。谭某为证实刘某系自愿返还车辆,提交了双方往来短信。根据短信显示内容,刘某确有放弃车辆所有权意思表示,但同时附加了要求谭某支付对价的意思表示。双方就此未达成共识,故刘某起诉。即刘某将车辆交付谭某行为并非无偿转移所有权意思表示。判决谭某返还刘某车辆。

律师说法:不能因为转移占有而丧失所有权

赠与合同须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如果赠与人有赠与的表示,但受赠人并没有接受的意思,则合同仍不能成立,故与馈赠这种单方行为不同。刘某虽然把车辆返还给谭某,但是并不代表其转移了所有权,赠与行为依然有效。恋爱期间一方出资为对方购买车辆,并办理登记且交付使用应构成赠与,在未有证据证明双方又变动车辆所有权合意情况下,对方将车辆交回行为不构成所有权转移。

以上就是对“恋爱期间一方为对方购车够不够成赠与”的相关问题解答,一般情况下是构成赠与的。如果您还有需要咨询的问题,欢迎来电咨询法邦网专业婚姻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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