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借贷的举证难点 如何保留借贷证据

时间:2017-05-28 20:37:46  作者:张懿邈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债权人通过微信支付方式而发生的债权,虽然一旦得到证实也能够获得法律保护,但与面对面的交易相比,互联网交易的证据形式较难保存、而且用户身份难以确定,对当事人的举证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微信好友借钱容易举证难

2015年5月,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通过微信“摇一摇”交友功能相识,李某在微信聊天中日渐取得王某信任。2015年12月,李某向王某提出借款,虽然两人尚未谋面,但王某仍通过微信红包向李某转账19次,共计出借了3700元。借款发生后,李某开始回避王某的聊天、电话等,王某为维护自身权益,无奈之下诉至法院。

二、微信借贷的举证难点

该案主要有两个难点:一是借款人身份的确定;二是关于微信聊天证据如何审查认定的问题。首先,虽然微信的用户名称可以随意更改,但在本案中,认定借款人就是被告的证据是比较充分的: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供了时间跨度长达数月的微信聊天记录,其中包含了在原告为被告代订车票等过程中被告自行提供的照片、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等个人信息;法院根据上述个人信息线索核实该被告户籍信息后,依法向该被告送达起诉状等应诉材料亦已由被告合法签收;虽被告拒不到庭,但被告在收到起诉状等应诉材料后并未向本院提出任何抗辩。

其次关于如何核实微信交易记录的问题。只要发生“微信红包”交易,那么有三处信息可供比对:1、按“登陆微信→钱包→微信红包→发出的红包→选择年份→单击每项记录”方式可调出微信红包记录;2、按“登陆微信→钱包→交易记录→单击每项记录”的方式可调出微信的全部交易记录;3、如果“微信红包”是通过微信的快捷支付功能支出的,则还会有相应的银行交易记录。

三、如何保留微信借贷的举证证据

网络聊天记录的真实性需要经过双方当事人自认或由适合的证人证言作证确认。借款时注意留存,诉讼时向法院提供完整的网络聊天记录截屏打印件或依靠相关软件提取出聊天记录。但是,文字的证据效力比较弱,如果有语音聊天记录也是可作为比较有力的证据的。平时应当注意收藏对将来可能有用的语音记录,保存原始记录,同时保证记载的内容应当尽量清晰、准确,双方就所谈论的问题及表态均有明示。其次,微信支付转账记录的截图。最后,催款记录。如果你没有了借款当时的聊天记录和转账截图,那么,通过微信等社交软件和对方交流还款事宜的相关聊天记录也可作为证据。但此证据效力较弱,如果能有语音记录或电话录音会比较好。

这是典型的通过网络支付方式形成的借贷纠纷案件。债权人通过微信支付方式而发生的债权,虽然一旦得到证实也能够获得法律保护,但与面对面的交易相比,互联网交易的证据形式较难保存、而且用户身份难以确定,对当事人的举证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人民法院在对这类证据进行审查,同样也是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客观性和关联性进行,但由于网络信息的虚拟性质,纯粹的网络信息往往不足以单独成为定案依据,需要结合当事人的身份情况、交易历史以及其他现实生活中的证据加以综合判断。

以上就是关于微信借贷的举证的问题介绍,如果对于微信借贷还有其他需要了解的问题,可以进行详细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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