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的部分转让与委托索款

时间:2017-06-24 18:13:47  作者:张懿邈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案情简介:债权的部分转让与委托索款

w市农工商贸易公司(以下简称贸易公司)拖欠某市供销公司的货款100万元,一直未归还,供销公司多次向贸易公司催要,未果。某年10月,供销公司打听到本市某食品公司与w市的贸易公司有长期的贸易往来关系,遂请食品公司出面帮助向贸易公司催讨欠款,食品公司提出须支付催讨欠款的费用。双方于同年11月1日达成协议,协议规定,由食品公司帮助供销公司催讨货款,半年内,食品公司保证向供销公司要回75万元,剩下的货款可由食品公司处理。合同订立后的第三天,食品公司派人前往w市与贸易公司商谈,提出供销公司已将债权全部转让给他,而食品公司又积欠贸易公司l10万元的货款,双方可否冲抵100万元,贸易公司表示同意,双方为此达成协议。在次年4月1日,食品公司向供销公司汇去75万元货款,并通知供销公司双方关系已经了结。一月后供销公司了解到食品公司与贸易公司互相冲抵债务一事,认为食品公司仅支付75万元太少,他只是委托食品公司催讨欠款,并没有允许他抵销债务,双方为此发生纠纷,因不能达成协议,供销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食品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并返还不当得利。

法院判决:抵消债务成立

经法院审理认为,食品公司与供销公司的协议中虽没有明确规定转让债权,但从该协议的内容来看,实际已转让了债权,因此食品公司可以以其受让的债权与贸易公司的债权相互冲抵。

律师说法:债权的部分转让与委托索款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债权是否转让。所谓合同债权的转让,是指合同债权人通过其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债权转让必须要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达成转让的合意,且依据《合同法》第80条的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从本案来看,食品公司派人前往贸易公司商谈,提出供销公司已将债权全部转让给他,而食品公司又积欠贸易公司110万元的货款,双方可否冲抵100万元。确定双方的抵销行为是否能生效,关键在于食品公司与供销公司之间是否已就债权的转让真正达成了协议并通知债务人。

我们说双方所需转让的是25万元货款的债权,而不是所有权。其根本原因在于双方达成协议时,供销公司对贸易公司享有的只是债权而不是所有权,请求支付25万元货款的权利,也只是一种请求贸易公司为支付行为的权利,而不是对实际交付的货款进行实际支配的权利。这种权利转让以后,食品公司是否能够实际得到这笔货款,则是难以确定的,因为债权的实现还有赖于债务人能否履行和是否实际作出履行。如果债务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则已转让的25万元货款的债权也不能实现。

那么,尚未转让的75万元货款的债权,能否由食品公司提出抵销。从原则上说,这笔债权没有转让,因此不能抵销。供销公司提出他只是委托食品公司催讨欠款,并未允许其抵销,并认为抵销违反了其与供销公司达成的协议,应承担违约责任,也是合理的。但是既然在抵销后食品公司已经向供销公司支付了75万元货款,而抵销的效果对供销公司并无不利。对于75万元货款,也可以认为是食品公司代贸易公司向供销公司所支付的货款,而其支付的原因是贸易公司拖欠供销公司的货款。这样一种还款过程是采用本案中抵销的方式来实现的,尤其是通过抵销,可以使在不损害各方利益的情况下,使各方的债务发生部分或全部的消灭,可见这不失为解决“三角债”的一个好办法,因而从提高经济效益,降低交易费用等方面考虑,我们认为,应维持抵销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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