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债务如何认定

时间:2017-07-10 18:04:59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案情简介:夫妻共同债务如何认定

原告罗某谦诉称:曾某显及其妻子钟某存自2009年7月开始,先后以经营留香茶烟酒商店需要投入大量资金为由,多次向罗某谦借款,共计人民币156700元。经多次催讨,曾某显及其妻子钟某存至今仍没有付还本息。罗某谦起诉请求:1.曾某显、钟某存偿还罗某谦借款人民币156700元;2.曾某显、钟某存向罗某谦支付从2009年12月23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曾某显辩称:没有向罗某谦借款,有写借条,但没有拿钱。钟某存辩称:对借款情况均不清楚,没有向罗某谦借款。

法院判决: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法院经审理查明:罗某谦提出曾某显于2009年12月23日向其借款56700元,曾某显出具了一份借条交罗某谦存执,载明“兹借到罗佛谦人民币五万六仟七佰元整(56700.00元)”借款人曾某显,没有约定借款期限及借款利息。2009年12月26日,曾某显又出具一份借条交罗某谦存执,载明“兹借到罗佛谦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元)”借款曾某显,借条下面注明:自2010年1月10日起月息按3%计算,但没有约定借款期限。此后,罗某谦多次向曾某显催讨,曾某显没有付还借款本息,罗某谦遂提起本案诉讼。2011年7月8日,罗某谦以“曾某显向其借款是用于经营留香茶烟商店,属夫妻共同经营”为由,追加曾某显的妻子钟某存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曾某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付还罗某谦借款人民币156700元及利息。

律师说法: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规定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及先后颁布的司法解释,相继对夫妻共同债务的确认作出了以下规定:1.《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该规定过于原则,可操作性不强,且局限于“离婚时”。最高人民法院在随后制定的具体意见及司法解释中,对此作出进一步明确。2.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作出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离婚财产分割若干意见》)第17条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3.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12月26日作出的《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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