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意签署不符书面借贷凭证,导致借款难追回

时间:2017-07-29 19:25:25  作者:张懿邈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案情简介:随意签署不符书面借贷凭证,导致借款难追回

原告向法院起诉称:被告田某在2013年11月份因生意需要资金,向原告借款30万元,双方签订了书面的借款合同以及田某出具了一张借到现金30万元的书面借条,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一个月,由被告潘某作为借款担保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借款期满一次性归还,逾期不还每日承担借款金额的3%作为违约金。后因为被告田某未能按时还款,原告多次催讨无果将田某以及担保人潘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归还借款30万元以及逾期违约金3.75万元等。

法院判决:认定被告应返还借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田某当初与原告并不认识,是通过担保人介绍的,虽签署了借款合同和借条,但从头到尾都未见到过这笔借款,自己根本就未借到过这笔钱。而原告提供的借款合同和借条显示被告已借到现金30万元,两者所述事实截然相反,本案显得非常蹊跷。经本律师代理后,经过详细、深入的调查了解、联系调解后,获知当初这笔借款是通过原告的公司转给了担保人,并没有直接交给田某。

律师说法:关于本案的分析

从这起借贷案件中我们不难要从中吸取一些经验教训,作为借款人要慎重的签署有关借款事项的借款合同和借条,不要随意的签署与实际不相符合的书面借贷凭证,以避免发生争议时被认定作为成年人应具备正常认识的不利境地。而作为出借人不是光有书面借条和借款合同就能万无一失,要注重内容的客观真实、合法有效性,同时要注意收取和保存好履行的事实证据,如果存在借款人要求将借款转给第三人的情况,则应取得借款人的书面授意凭证,以避免在认定款项交付的事实上处于不利的法律境地。总之,借贷有风险,借贷双方都要有一定的法律风险意识,审慎处理借贷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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