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时间:2017-12-11 09:03:29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案情简介:如何认定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陈一、陈二于2014年12月20日向曹某借款5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曹某与陈一、陈二对借款期限未作约定。借款后,陈一仅归还借款28650元,陈一、陈二对其余借款471350元至今未还。另,陈二、阮博于2014年10月10日登记结婚,于2016年2月6日登记离婚。曹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陈一、陈二、阮博共同归还借款本金500000元,并赔偿该款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法院判决:应当认定为共同债务

法院认为,曹某与陈一、陈二之间的民间借贷合法有效。陈一、陈二辩称陈二并未使用借款不应承担还款责任。陈二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自愿以共同借款人的身份在借条上签字的民事法律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故对陈一、陈二的上述辩称不予采纳。阮博辩称本案借款系陈一的个人债务,与陈二无关,不属于陈二、阮博的夫妻共同债务。陈二系本案共同借款人,且本案借款发生在陈二、阮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现陈二、阮博并未提供有效证据支持其抗辩主张,故本案借款应按照陈二、阮博的夫妻共同债务处理,阮博应与陈二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判决:一、被告陈一、陈二、阮博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返还原告曹某借款本金471350元,并赔偿该款自2015年11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以年利率6%为限);二、驳回原告曹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本案的借款行为

陈一于2014年12月20日向曹某借款500000元事实清楚,有“借条”及“台州银行付款回单”可以证实。至于借款后是否还款,以及归还多少的争议,因陈一与曹某之间存在长期的经济往来关系,相互间有多笔转账行为,双方对款项的性质有不同的理解和主张,一审法院按照证据规则并结合其他相关法律规定,对双方的往来款项进行综合分析,判定陈一已经归还28650元,从借条看,一般而言,如果当时陈二是共同借款人,用同一支笔、在同一位置一并签字比较符合常理。案涉借条签名可以看出陈二笔墨颜色与陈一的不一致,签名位置不符合一次形成的常规。基于借条签名的差异,可以认定陈二系后添加签名。本案借条形成之初应认定借贷关系系在陈一与曹某之间所产生,之后陈二在借条上签名,陈二行为属于债务加入行为,其应当与陈一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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