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与担保人达成放弃追款协议,是否有效

时间:2018-03-26 21:45:34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案情简介:债权人与担保人达成放弃追款协议,是否有效

蔚某于2014年9月30日向陈某出具的《借条》载明:“截止到2014年9月30日合计借到陈某现金人民币壹亿柒仟陆佰贰拾壹万贰仟元整。从2014年10月1日后,壹亿叁仟万元本金按照日息3‰计息。借款人:蔚某。担保人:A公司”。陈某多次索款未果后以蔚某、A公司为被告起诉至山西高院。

法院判决:应当及时支付借款

该院判决:被告蔚某、A公司偿还陈某借款176,165,334元并支付利息等。

律师说法:应当如何解决本案的借款认定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是借条中的4621.2万元是否包含3500万元本金以及该3500万元是否归还问题。双方主张均有一定证据支持,但各方尚未形成证据优势。鉴于双方资金往来均是通过案外人于某等支付,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有关证据或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如将本案发回重审,由原审法院继续查清有关事实完全符合法律程序,但这样会使多年未结的纠纷又要拖延一至两年,不利于及时定分止争。合议庭遂决定做当事人的调解工作,力争调解结案。经合议庭成员、法官助理分头做双方工作,自愿放弃3500万元的请求。债权人与担保人达成的协议未损害主债务人的权益,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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