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07-10 10:40:23 作者:张懿邈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案情简介:房子涨价开发商找借口不卖了 法院为老俩口讨回公道
老两口欲用棚户改造获得的补偿款购买商品房,与开发商签订《定购书》,约定棚户改造款到位后付钱。不料这段时间房价大涨,开发商找借口不卖给他们了。石某刚和顾某英是青白江区人,俩人结婚多年一直住在郊区棚户区,前几年政府对棚户区进行改造,两人获得了一笔补偿款。为了改善生活,他们商议在青白江城区买套商品房。同年4月23日,双方又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明确该房总价款为295000元,并约定以商业贷款的形式付款。当天老两口向公司支付了房款8500元,次日又按照该公司要求支付了房款1000元和车位排号费1000元。此后,双方未再签订相应的补充协议,开发商也未催促或协助老两口办理银行按揭贷款。
法院判决:应当继续履行
青白江法院判决开发商败诉,责令按照《定购书》上的协议履行合同按时交房,石某刚夫妇则支付剩余购房款。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本案的法律关系
预售合同中约定付款方式及期限的行为与常理存在诸多相悖。首先,在1个月时间内,双方在未重新进行过磋商、沟通的情况下,突然将付款方式由棚户改造款支付变为按揭贷款支付,实属反常;其次,即便双方果真商议了付款方式及期限的变更事宜,石某刚俩口子都是超过65岁的退休职工,根本不具备现行办理银行贷款的一般条件;同时,再次,假设变更付款方式及期限的意见属实,那么开发商应及时关注按揭贷款的办理进度,并在按揭贷款办理无果的情况下,催促老人用其他方式补足房款。因此,本案中的开发商存在违约行为,应按时向买受人交付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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