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出故意伤害共谋范围的犯罪 应如何承担刑事责任

时间:2017-09-30 18:11:06  作者:刘云坤  文章分类:裁判文书

导读: 共同犯罪中,实施共同犯罪行为人的实行行为超出共谋范围的,在刑法理论上称为实行过限或者共犯过限,我国刑法并未对此予以规定。那么,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超出故意伤害共谋范围的故意杀人应如何确定刑事责任的承担呢?下面我们将通过案例为您详细解析。

案情简介:超出共同故意伤害犯罪事实之外致被害人死亡

2013年11月14日晚8时许,被告人何某某、郑某某、刘某平、麻某某等人驾驶车辆送赵某某到达西峰区“君豪宾馆”取包裹,赵某某取出包裹后,在宾馆门口附近与何某某站在一起说话,此时,赵某某的男友任某某驾驶一辆黑色轿车路过看。到赵某某后,任某某下车拿出随身携带的电警棍,上前欲殴打何某某,何某某躲开以后反身将任某某踢倒。郑某某、刘某平、麻某某三人一起上前对任某某拳打脚踢。郑某某见任某某持有电警棍,从车上取出水果刀在任某某的胸腹部连刺数刀。之后,郑某某、何某某、麻某某、刘××分别驾车逃离。任某经庆阳市人民医院抢救治疗,于2013年11月16日6时10分死亡。

法院判决:超出共同故意伤害犯罪事实之外致被害人死亡的刑事责任应由具体实施者

被害人因其女友酒后与各被告人在君豪宾馆门前取包裹后,持电警棍击打被告人何某某引起,厮打过程中,被告人郑某某返回从车上拿出水果刀,在其他被告人不明知的情况下,放任自己的行为持刀连续捅刺被害人并致其死亡,被告人郑某某构成故意杀人罪,而被告人何某某、麻某某与被告人郑某某开始实施共同伤害被害人的主观故意明显,但对被告人郑某某取水果刀致死被害人的事实不明知,因此被告人何某某、麻某某只在实施故意伤害行为的范围内承担刑事责任,对于超出共同故意伤害犯罪事实之外致被害人死亡的刑事责任应由具体实施者,即被告人郑某某承担。

律师说法:超出共谋范围犯罪时应如何承担刑事责任?

共同犯罪中,实施共同犯罪行为人的实行行为超出共谋范围的,在刑法理论上称为实行过限或者共犯过限,我国刑法并未对此予以规定。实行过限与共同犯罪有着本质的区别,由于实行过限是由实施共同犯罪人,在实施共同犯罪过程中,实施的超出共谋范围的行为,其他行为人对该行为在主观上没有罪过,过限行为的刑事责任只能由过限行为实施者承担,而其他共同犯罪人只承担共谋之罪的刑事责任。

就本案而言,二人以上共谋故意伤害他人,但在实施伤害的过程中,其中一人临时起意,持凶器连续击打被害人要害部位并致其死亡的,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至于其他共同犯罪人,应当根据在实施伤害过程中,其是否形成临时共同杀人的故意,如果当时已形成共同杀人的故意,则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否则,则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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