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他人代领股息而他人却将股转卖

时间:2017-11-19 22:56:27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导读:如委托他人代领取股息而他人却将股票转卖,权利人要如何保护自己的权利?下面小编为您介绍一则案例。


案情介绍:委托他人代领股息,他人将股票转卖与第三人。


李二娇的丈夫张亚罗,50年代向深圳南头信用合作社投资认购1。1987年深圳市发展银行成立时,将上述二股转为股票180股。股份二股(元一股)1990年分红、扩股时,180股又增至288股。原认股人张亚罗于1988年去世,288股的股票由原告持有。以前,张亚罗曾委托被告张士辉到证券公司领取股息,办理扩股等手续。1990年4月,原告将股票交由被告,委托其代领股息。1990年4月25日,被告通过证券公司以每股3.56元的价格,将张亚罗名下的288股股票,过户到其妹妹、第三人张士琴的名下。事后,被告扣除税款和手续费后,托其母吴圆友将过户股票的股息及卖股票款890元交给原告。同年8月25日,原告将票据交给女婿看后,发现288股发展银行的股票已被被告过户到张士琴的名下。原告向被告索要股票,被告予以拒绝, 


法院判决:将被转卖股票还与原所有权人


在审理过程中,李二娇自愿放弃讼争股票1991年派发的红股,只要求张士辉购还发展银行288股股票。张士辉表示同意,应予准许。据此,该院于1991年9月12日经调解,原告与被告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张士辉于1991年9月14日前用原告李二娇的身份证和姓名购买深圳发展银行股票288股给李二娇,所需股金及手续费用,由张士辉承担。二、原告李二娇将被告张士辉1990年4月交与的890元当庭退还被告。


律师观点:在证券领域中的代理行为。如超越代理权的行为也应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超越代理权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原告李二娇只委托被告张士辉代理其领取股息,但张士辉却擅自将李二娇的股票低价出卖并过户给第三人张士琴,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超越代理权,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以上就是委托他人代领取股息而他人却将股票转卖的案例介绍,希望能帮您解决您的问题。对司法实践中引发的纠纷,如果需要走诉讼程序,建议最好事先咨询交通方面的专家律师,更好地解决自己所面临的问题。




执业机构:湖南湘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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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证券 期货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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