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国家赔偿金确定为每日一百一十一点九九元

时间:2009-04-10 10:57:19  作者:李世泽  文章分类:司法实务

2009年国家赔偿金确定为每日一百一十一点九九元

  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二00八年全国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二万九千二百二十九元,今年国家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时,对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每日的赔偿金为一百一十一点九九元,比上年增加十二点六八元。

  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据此,今年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时,对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每日的赔偿金应为一百一十一点九九元。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办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国家赔偿案件时按照这一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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