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8-05-06 09:32:05 文章分类:司法实务
李世泽 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出台《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该规定明确了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一)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但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可以除外;(二)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三)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四)其他重大、复杂的案件。与之前的司法解释相比,明确了被告为县级以上政府的情况下,删除了“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宜审理”的规定,除去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外,都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提级管辖无疑将改变以往基层法院不愿立案、不敢立案的局面。
在程序上,该规定还赋予了当事人可直接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的情形:当事人以案件重大复杂为由或者认为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在7日内分别作出处理:(一)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二)决定自己审理; (三)书面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与之前的司法解释不同,对基层人民法院既未立案也未作出裁定的情形,当事人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的,对中级人民法院处理期限和方式给与了明确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在7日内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要求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依法处理;(二)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三)决定自己审理。
新规定更具有可操作性,从制度上避免了上下级法院之间相互推诿、不予立案的漏洞,行政案件立案难的问题有望得到根本的改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