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8-05-11 10:45:52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关于电力设施占地补偿的
咨询意见
电力设施占用农用地,属于地役权问题,电力设施的产权单位应给予被占地农户相应补偿,这种补偿和征地意义上的补偿不同。可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一、因占用耕地造成农业产值降低和耕作不便的补偿。
参照占地面积、农作物种类和产值和价格及对耕种影响程度及时间长短要求补偿。
二、因占用耕地而被砍伐的树木的补偿。
考虑树种、棵数、树龄、价值及被损害的程度要求补偿。
上述两项补偿,主要根据给农户造成实际财产损失合理确定,有的电力管理机关有其制定的内部补偿标准,目前没有统一的法律规定,该种补偿属于民事性质的补偿,如果不合理,可以拒绝。
农户可直接向电力设施的产权单位要求补偿,通过协商确定合理的补偿额。如电力设施的产权单位与村委会有协议,也可向村委会主张权利。
一般情况下,电力设施的产权单位可能会以公共利益为由来搪塞,拒绝赔偿。这是侵犯农民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予以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