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8-05-30 15:45:31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张学辉律师代理徐国强诉保险公司、南城运输公司因交通事故致徐可死亡赔偿一案,萧山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六十余万元,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一万元。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六十余万元的80%,其余部分由南城运输公司赔偿。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上诉。
一审判决生效后,原告委托张学辉律师代理执行。因萧山区法院将案件委托江西某基层法院执行,所以张学辉律师两次去江西办理执行事宜;在张学辉律师的努力下,案件已经执行完毕。
案件回放:
因该案属交通肇事犯罪,公安机关对驾驶员追究刑事责任,但驾驶员负案在逃,根据“先刑后民”的原则,法院不予受理原告单独提起的民事诉讼,而必须在对肇事司机提起刑事追诉时附带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张学辉律师认为这样会长时间的错误的剥夺受害人的民事赔偿请求权,经过与交警和法院交涉,法院终于采纳张学辉律师意见,决定在刑事案件没有处理前先对民事赔偿部分立案审理,并作出判决。
案件的另一个问题是,追究肇事司机刑事责任的交通事故案件,被害人可否提出精神损害赔偿?案件到了法院有人告诉委托人这个案子不能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要求委托人把《民事诉状》中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取消掉。张学辉律师坚持认为,对于对肇事司机追究刑事责任的交通事故赔偿案不支持受害人精神损害赔偿,于法理、情理都讲不通。法院判决支持了张学辉律师的观点判决被告给予原告精神损害赔偿一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