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玉木贩毒被判拘役案

时间:2008-07-19 21:50:24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由拱墅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冯某某、金玉木涉嫌贩毒案,今日在杭州市拱墅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张学辉律师作为金玉木的辩护律师出庭辩护。

  公诉人指控金玉木(个体出租车主)明知冯某某要去贩毒而为他开车前往,构成共同犯罪中的(帮助)从犯,应当按共同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就被告人金玉木对冯某要车前去贩毒是否明知进行了激烈的辩论。张学辉律师辩护认为,在冯某某此次贩毒行为中,被告人金玉木对其欲前往贩毒的目的并不明知,直至到达目的地,冯某某坐在车内通过车窗与车外某人交易毒品时才知道冯某某贩毒的事实,属事后知道,没有事前的犯意联系,因此不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只是迫于生计出于多拉客人的想法被人利用误入歧途,情节轻微,请法庭给予从轻处罚。

  法庭认真听取了控辩双方辩论意见,经过退庭合议后作了当庭判决:以贩毒罪判处冯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二万元;认为金玉木应当知道冯某可能去贩毒而同意让其搭乘自己出租车前往,对可能发生的冯某某贩毒的结果采取放任的态度;综合考虑金玉木属于“可能知道”而并非“肯定知道”及情节轻微等辩护意见,酌情从轻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鉴于金玉木已被关押四个月,迫切希望出狱,可能考虑放弃上诉。

执业机构: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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